-
题名通过契约建立国家:霍布斯契约国家论的基本结构
被引量:14
- 1
-
-
作者
李猛
-
机构
北京大学哲学系
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
-
出处
《世界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92-105,161,共14页
-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世纪晚期至十八世纪初自然法与现代道德哲学的兴起研究”(项目编号:10CZX045)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霍布斯的契约国家论,描述了自然状态下个体如何通过契约建立一个人为的政治共同体。这一理论包含三个核心环节:契约的订立、共同权力的建立和统一人格的构成。霍布斯的人为国家,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双边契约,克服自然状态下的人性困境。不过,理性的契约结构形成的规范义务,仍需借助共同权力,才能保障义务的有效性。建国契约,作为国家的奠基性契约,同时建立了服从的义务和保障这一义务的强制权力。为了确立这一权力的公共性质,霍布斯在《利维坦》中阐发了一套代表理论,作为具有统一意志的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但这一政治共同体的统一却无法摆脱具有自然性的主权者。霍布斯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仍然面临人为性与自然性的内在张力。
-
关键词
霍布斯
人为国家
建国契约
-
分类号
B561.22
[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