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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事诉讼制度之我见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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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礼仁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年第10期47-50,共4页
人事诉讼,又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关于人之身份关系的诉讼。人事诉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由于人事诉讼的特殊性,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人事诉讼程序,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1]... 人事诉讼,又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关于人之身份关系的诉讼。人事诉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由于人事诉讼的特殊性,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人事诉讼程序,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1]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人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就人事诉讼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初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辩论原则的有关诉讼规则,并首次在第8条和其他有关条文中,规定了通常诉讼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案件。这一变化,给我们带来了一个的课题,即我国是否应设立人事诉讼制度?对此,笔者不揣冒昧,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以期抛砖引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事诉讼制度 身份关系诉讼 民事诉讼 可行性 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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