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界对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各种解说中,英国法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的观点代表了一种倾向。他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The Authority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的第十一章中较...在法学界对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各种解说中,英国法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的观点代表了一种倾向。他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The Authority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的第十一章中较全面地阐述了他对法治的看法,并在该章前言中集中地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如果法治是良法之治,那么解释它的性质就是提出一套完整的社会哲学。但是若是那样,这一术语也就失去了任何用途。仅仅为了去发现信奉法治就是相信良善应当获胜,是不必求助于法治的。法治是一个政治理想,一个法律制度或者缺乏、或者多多少少地拥有这一理想。此乃共识。同时可以认为,法治只是一个法律制度可能拥有以及据以评判该制度的优点之一。它不应与民主、正义、平等(法律或其他事物面前的)。展开更多
文摘在法学界对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各种解说中,英国法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的观点代表了一种倾向。他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The Authority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的第十一章中较全面地阐述了他对法治的看法,并在该章前言中集中地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如果法治是良法之治,那么解释它的性质就是提出一套完整的社会哲学。但是若是那样,这一术语也就失去了任何用途。仅仅为了去发现信奉法治就是相信良善应当获胜,是不必求助于法治的。法治是一个政治理想,一个法律制度或者缺乏、或者多多少少地拥有这一理想。此乃共识。同时可以认为,法治只是一个法律制度可能拥有以及据以评判该制度的优点之一。它不应与民主、正义、平等(法律或其他事物面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