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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人”的特征重构--基于人合性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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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云樵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45-57,156,157,共15页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等司法实务中,人合性已经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影响深远。观诸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并无将有限公司列为人合性公司的立法例,而我国公司法上对人合性制度的立法论和解释论皆付诸阙如。实则,有限公司并无先验的所谓人合性特征,其应为契约性和法人实体的二合一。将来《公司法》再修订,应彻底废除有限公司人合性及其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 契约 有限责任 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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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份额转让规则的再审视——基于对人合性的反思
2
作者 易丹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55-63,共9页
人合性是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限制规则的重要来源,但当下对人合性的解读与适用存在教条化问题。人合性理论旨在维系企业稳定发展,应当作为判断工具,而非立法目标,其内涵也并非单一的和谐人际关系。对人合性的过度重视还会导致对其他价值的... 人合性是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限制规则的重要来源,但当下对人合性的解读与适用存在教条化问题。人合性理论旨在维系企业稳定发展,应当作为判断工具,而非立法目标,其内涵也并非单一的和谐人际关系。对人合性的过度重视还会导致对其他价值的冲击,基于人合性建立的转让规则体系在实际场景中也存在引发僵局的风险。因此,人合性应当回归判断工具的角色,以是否有助于企业存续发展为核心要素,以尊重企业自治为前提,仅将人合性作为有助于企业存续的判断因素之一,在综合其他各项条件的基础上,对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合性 合伙财产转让 转让限制规则 企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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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被引量:24
3
作者 李劲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88-95,共8页
有限责任公司良好治理的实现,依赖于对其特点的客观认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点是其资合性兼人合性,或直接称为人合性,此特点的渊源在于该公司形式的特别设计。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对内是指公司内部运转及权利义务分配,以资本多数决原... 有限责任公司良好治理的实现,依赖于对其特点的客观认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点是其资合性兼人合性,或直接称为人合性,此特点的渊源在于该公司形式的特别设计。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对内是指公司内部运转及权利义务分配,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人数多数决原则的混合适用为依据,甚至允许股东一致决原则的存在;对外则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人的交易风险的保障主要由公司资产承担,但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由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派生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两个重要特点:封闭性和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在人合性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下,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优势及缺陷均非常突出:其优势表现为低廉的治理及经营成本,其劣势表现为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易于混同以及公司易陷于运转不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合性 封闭性 所有与经营一致性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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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合性的法律因应:被动尊重而非主动强化 被引量:9
4
作者 曹兴权 卢迎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77-190,共14页
本文主要关注企业人合性与企业法律制度建构之间的理性关系。企业人合性是基于组织成员之间信任与合作等特殊关系而产生,同时关涉组织运行状态的一种隐性制度安排。作为组织契约所关注的要素,人合性本质是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 本文主要关注企业人合性与企业法律制度建构之间的理性关系。企业人合性是基于组织成员之间信任与合作等特殊关系而产生,同时关涉组织运行状态的一种隐性制度安排。作为组织契约所关注的要素,人合性本质是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弱者权益保护的契约性问题,在调整方式上无需法律强制介入或干预。在表征人合性的投资份额转让、经营表决机制、组织成员人数限制等方面,法律强制介入表现出渐趋消减的趋势。因此,相较于通过法律强制增强人合性而言,尊重组织成员基于商业逻辑而对人合性进行的契约设计应是理性选择。立法过度强化人合性以及司法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教条化倾向,不仅不当干预了商事主体的交易自治,而且严重偏离了商事交易需求。在《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过程中,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的路径弱化甚至删除投资份额对外转让的刚性限制规则,适当容忍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限问题,在坚持多数决的前提下容忍引入股东会一致决、股份公司限制股份转让等公司章程条款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人合性 投资份额对外转让 资本多数决 一致决 章程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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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被引量:11
5
作者 高永周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59-64,共6页
人合性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且通过其彰显自身,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我国《公司法》很好地实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 人合性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且通过其彰显自身,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我国《公司法》很好地实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对股东的制度关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 股权转让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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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被引量:4
6
作者 吴高臣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31-40,共10页
股东之间的信任是公司人合性的内涵,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公司/私人公司)权力配置均不同程度地彰显了人合性,体现出诸多共性。在全球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 股东之间的信任是公司人合性的内涵,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公司/私人公司)权力配置均不同程度地彰显了人合性,体现出诸多共性。在全球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权力配置。我国公司法应更加关注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通过设置具有可操作性内容的选择性条款而不是简单的“另有规定”方式,适度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赋予公司章程以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划分的权限,明确剩余权力归属以及股东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的特定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董事会 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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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理性回归 被引量:8
7
作者 王义松 《政法论丛》 2006年第1期74-77,共4页
我国有限公司的法律制度是参照股份公司设计的,资合性的色彩极为突出。根据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及中小企业的特点,有限公司的本质属性应当是人合性。人合性的有限公司更符合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符合世界各国有限公司改革的潮流和趋势。
关键词 有限公司 人合性 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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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丧失的法律救济 被引量:5
8
作者 刘向林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1期46-47,共2页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和保持良性运营的基础。新公司法授权公司参与方缔结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任何合约,以解决股权继承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股东很少通过章程安排股权继承问题。公司的人合性因一些不受公司欢迎的人...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和保持良性运营的基础。新公司法授权公司参与方缔结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任何合约,以解决股权继承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股东很少通过章程安排股权继承问题。公司的人合性因一些不受公司欢迎的人的加入而遭到破坏。笔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是:在公司未陷入僵局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恢复公司的人合性;而在公司陷入僵局时,强制解散公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继承 公司章程 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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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股权继承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3
9
作者 刘向林 《经济师》 2006年第10期80-80,82,共2页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自然人继承权的冲突是股权继承中的永恒主题。新公司法采取股权自由继承的做法,以协调这一冲突。但与国外立法相比,其对继承人权益的保护仍显不足,需借鉴德国立法加以完善。另外,因股权继承导致公司人合性丧失后,...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自然人继承权的冲突是股权继承中的永恒主题。新公司法采取股权自由继承的做法,以协调这一冲突。但与国外立法相比,其对继承人权益的保护仍显不足,需借鉴德国立法加以完善。另外,因股权继承导致公司人合性丧失后,在公司未陷入僵局时,尽量恢复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陷入僵局时,强制解散公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继承 公司章程 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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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矛盾与平衡 被引量:2
10
作者 翟如意 《商场现代化》 2012年第20期27-28,共2页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成为众多中小企业首选的公司组织形式。人合性与资合性这两种特性的结合一方面能够促进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客观的矛盾,如何衡量这两种特性对有限责任公司所带来的影响,成为一国公司法律在...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成为众多中小企业首选的公司组织形式。人合性与资合性这两种特性的结合一方面能够促进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客观的矛盾,如何衡量这两种特性对有限责任公司所带来的影响,成为一国公司法律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一个重要的法理基础。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特性的矛盾表现,进而探求两者之间缓和、结合的平衡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 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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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关系评析 被引量:1
11
作者 陈建平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08年第6期82-84,共3页
人合性与资合性并存于有限责任公司中,使之区别于其他类型公司,也使之具有其他类型公司不能比拟的优点,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与此同时,由于人合性与资合性并存,又使之在实务中遇到了诸多困扰。因此,从理论上厘清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 人合性与资合性并存于有限责任公司中,使之区别于其他类型公司,也使之具有其他类型公司不能比拟的优点,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与此同时,由于人合性与资合性并存,又使之在实务中遇到了诸多困扰。因此,从理论上厘清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 合性 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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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思考——以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为中心 被引量:5
12
作者 毕吾辛 郭站红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79-82,共4页
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关系上是资合公司,在股东内部关系上则具有人合性。这种人合性不仅是合理区分公司组织特征、谋划商主体类型区分的标准,也是股东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形成的重要根据。中国公司法一方面规定同意权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关系上是资合公司,在股东内部关系上则具有人合性。这种人合性不仅是合理区分公司组织特征、谋划商主体类型区分的标准,也是股东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形成的重要根据。中国公司法一方面规定同意权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另一方面又以其他股东的强制购买制度来保障转让股东财产权的实现。这种构造不仅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界限模糊,也使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丧失意义。建议立法修正该款规定,在明确其他股东同意权的同时,以股东收买请求权制度替代其他股东的强制购买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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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夫妻股权分割的冲突与平衡 被引量:1
13
作者 王冰 《特区经济》 2020年第6期97-99,共3页
夫妻股权分割给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带来巨大的挑战。本文笔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夫妻股权的共有性质作了进一步分析,认同股权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最《高人民... 夫妻股权分割给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带来巨大的挑战。本文笔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夫妻股权的共有性质作了进一步分析,认同股权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无法涵盖夫妻股权分割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冲突的既存问题,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此基础上,提出二分机制--将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与非财产性权益分开,以使其他股东利益与夫妻利益相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 夫妻股权分割 二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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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考察 被引量:2
14
作者 王斌周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8S期321-323,共3页
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散制度。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散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产生判决上的不公。公司僵局危害巨大,通常表现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法官在运用司法解散权时,应从... 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散制度。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散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产生判决上的不公。公司僵局危害巨大,通常表现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法官在运用司法解散权时,应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依次考察公司僵局状态,即判断公司的人合基础是否已完全丧失、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否处于不断损耗和流失的严重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人合性 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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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合性和人合性在中国企业中的体现
15
作者 廖艳梅 廖婷婷 韩霞 《致富时代(下半月)》 2011年第7期61-61,共1页
自然人有两大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基于人身权,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劳动,在民商事中体现为人舍性;而基于财产权,利用对财产的控制权将多个人的财产集合起来,在民商事中的体现则为资合性。人合性与资合性是民商事主体中主要体... 自然人有两大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基于人身权,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劳动,在民商事中体现为人舍性;而基于财产权,利用对财产的控制权将多个人的财产集合起来,在民商事中的体现则为资合性。人合性与资合性是民商事主体中主要体现的两个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性 人合性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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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组织的“物合性”与“人合性”考量
16
作者 封顶 《住宅与房地产》 2013年第7期29-30,共2页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紧锣密鼓征集民众意见,笔者拟就多轮补选制度是否有利于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单个业主享有的投票权是否限制、业委会任期满可否继续履职、物业费的调整程序是否合理等热点问题结合执业过程中的经验谈谈个...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紧锣密鼓征集民众意见,笔者拟就多轮补选制度是否有利于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单个业主享有的投票权是否限制、业委会任期满可否继续履职、物业费的调整程序是否合理等热点问题结合执业过程中的经验谈谈个人看法,希望能为这部关乎数百万广州市民安居乐业的政府规章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业主 人合性 组织 物业管理 执业过程 调整程序 政府规章 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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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流通与人合性保护的利益衡量以可持续发展为视角
17
作者 侯东德 韦雅君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43-152,共10页
“南钢控制权转让案”中间接收购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背后蕴藏着有限公司股权流通与人合性保护的利益冲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促进股权流通和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别契合促进充分竞争、实现长期价值、保护整体利... “南钢控制权转让案”中间接收购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背后蕴藏着有限公司股权流通与人合性保护的利益冲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促进股权流通和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别契合促进充分竞争、实现长期价值、保护整体利益的内在要求,但在二者相互冲突的情形下,则需要通过利益衡量作出取舍。依据股权之流通性优于有限公司之人合性的利益衡量结果,公司法变革应区分有限公司的资合属性与人合性特征,改变股权转让触发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细化关于“同等条件”的具体规定,对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促进股权自由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收购 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 人合性 公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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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馥莉辞职风波看家族企业的“人合性”问题
18
作者 文婧 《家族企业》 2024年第9期115-117,共3页
“人合性”是家族企业的第一属性。2024年夏季发生的宗馥莉辞职风波为家族企业的“人合性”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案例。人合性,指的是公司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使得公司内部具有较强... “人合性”是家族企业的第一属性。2024年夏季发生的宗馥莉辞职风波为家族企业的“人合性”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案例。人合性,指的是公司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使得公司内部具有较强的“人情”优势,新公司法也在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了股东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族企业 信用基础 人合性 新公司法 辞职 良性互动 风波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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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收购语境下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刍议——兼评南钢控制权转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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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更新 王端阳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2期74-89,共16页
继“上海外滩地王案”之后,“南钢控制权转让案”再度引发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激烈讨论。在间接收购的情况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呈现出两个新特点,即权利保护自主性对象的偏移以及权利义务的异体性,因而其正当性基础有所动摇。基于法律... 继“上海外滩地王案”之后,“南钢控制权转让案”再度引发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激烈讨论。在间接收购的情况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呈现出两个新特点,即权利保护自主性对象的偏移以及权利义务的异体性,因而其正当性基础有所动摇。基于法律解释的视角,现行立法并没有将间接收购作为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条件,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重形式轻实质,容易造成对非股东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失衡,且进一步导致“同等条件”的模糊不清。对间接收购时目标公司原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态度,应当由默许更改为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下允许,且此特殊情况一般指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优先购买权 间接收购 人合性利益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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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在有限公司中的终结 被引量:22
20
作者 梁上上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69-88,205,206,共22页
我国公司法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通说认为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的根本属性。体现人合性的典型场合为股权转让中的人合性维护,也是目前困扰最大的场合。根据人合性理论,公司法将股权转让区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因不涉及人合性可... 我国公司法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通说认为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的根本属性。体现人合性的典型场合为股权转让中的人合性维护,也是目前困扰最大的场合。根据人合性理论,公司法将股权转让区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因不涉及人合性可以自由转让,外部转让因涉及人合性而受到严格限制。区分模式遵循的是一种静态的人合性观念,没有考虑到股权结构、时间之矢等因素对人合性的影响,难以适应人合性的动态化事实,导致人合性规制的体系矛盾。人合性的本质是人际关系,不应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加以规制,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是失败的。人合性价值的位阶为:股权流通性优先于人合性;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人合性因素可以成为限制股权转让的一种约定事由,但不是法定事由。随着人合性与股权转让的法律上强制性关系的剥离,作为有限公司根本属性的人合性将终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合性 股权转让 流通性 法定主义 意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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