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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以《海商法》第185条的完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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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向华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2期15-25,共11页
《海商法》第185条对国家主管机关因履行职责而救助人命时是否具有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规定不明。根据文义解释,“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应包括国家主管机关,且这一解释符合第185条的立法目的,故应作为解释该条的最优方法;学理... 《海商法》第185条对国家主管机关因履行职责而救助人命时是否具有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规定不明。根据文义解释,“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应包括国家主管机关,且这一解释符合第185条的立法目的,故应作为解释该条的最优方法;学理研究则援引区分理论,以国家主管机关救助人命系履行法定职责且缺乏自愿性为由,否定其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承认第185条项下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既有司法实践的有力背书,又可为人命救助优先原则的有效落实提供保障。否定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有违第185条的文义解释,而且有损人命救助优先原则的基本精神,并因缺乏合理性基础而不具可采性。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对第185条予以完善,通过明确规定国家主管机关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的方式来定分止争,有助于提高《海商法》的确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 国家主管机关 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 人命救助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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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人命救助促进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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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天生 王春霞 《世界海运》 2022年第10期26-31,共6页
最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海上搜救中人命救助优先于财产救助和环境救助的原则,但由于海上人命救助具有义务性、无偿性的特点,以及适用过失责任制度,海上人命救助的积极性不高,海上人命救助优先原则面临着难以落实的现实困境... 最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海上搜救中人命救助优先于财产救助和环境救助的原则,但由于海上人命救助具有义务性、无偿性的特点,以及适用过失责任制度,海上人命救助的积极性不高,海上人命救助优先原则面临着难以落实的现实困境。针对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促进机制存在的社会救助力量保障不足、激励机制乏力以及刑事约束机制缺失等问题,采用规范分析方法,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基础,提出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促进机制的可行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上人命救助 海上人命救助优先原则 促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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