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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九):《法律答问》111~135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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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20年第1期23-61,共39页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111~135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15简“以乞鞫”,“以”或为“欲”字残笔,《二年律令·具律》114简有“欲气(乞)鞫”文例。116简“人固买(卖)”,可理解为有的收人原本会被卖,《奏谳书》1...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111~135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15简“以乞鞫”,“以”或为“欲”字残笔,《二年律令·具律》114简有“欲气(乞)鞫”文例。116简“人固买(卖)”,可理解为有的收人原本会被卖,《奏谳书》122~123简中记录了黥城旦讲的妻、子作为收人被卖的情况。121简“定杀”之“定”,或可理解为确定的、实际的,定杀或可释为“按确定的(规定的)方式处死”。121~123简均见对疠者的处置方式,有定杀、迁往疠所之别。124简“捕赀罪”者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因,推测是被捕者未见有暴力拒捕情节,而抓捕者却故意(“端”)使用兵器将其刺杀;对致死者处以完城旦,致伤者处以耐为隶臣妾,其中不无赀罪为轻罪罪人及捕赀罪属于官方执法行为的因素。125简所见“盗戒(械)”是一种施加械具的强制措施,其施加对象包括已决犯,汉简中也有施加于嫌疑犯的记载。127~128简的答问,意在说明如何处置大夫甲这种较特殊的“累犯”。对其赀一盾的判罚,是两次作官府不能合并执行因而加罚所致;对其耐的处罚,亦是由于作官府与耐两种劳役难以合并执行,因而耐吸收了作官府所致。131简答问的主旨是对携带公物逃亡者的盗罪认定及其处罚方式的确定:如其自出则不认定盗罪,追究亡罪;如被官府抓获则认定盗罪,盗罪轻于亡罪则以亡罪论处。132简的“已奔”,指已经登记入“奔书”。“奔书”很可能是记录黔首、刑徒逃亡情况的文书。此外,本条答问涉及刑徒逃亡而自出的处置方式,处置因主体与自出情形的不同而异。133简“公(癃)”或指身份上隶属于官府的癃病人员。守官府的罢癃者逃亡捕得后比照“公(癃)”处罚,或是由于两者都是残疾人员而工作内容相似。135简设问的原因在于,所捕获的罪人同时犯亡罪和完城旦罪,应怎样进行购赏。结合《二年律令·具律》122~124简推断,无论是以完城旦罪人身份逃亡,还是以其他身份逃亡获刑完城旦舂,都是以其实罪(完城旦舂)处理。因此,“捕亡完城旦”以“捕完城旦”购赏,赏金二两与《二年律令·捕律》137~138简所见标准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固() 定杀 已奔 盗戒(械) 从事有(又)亡 亡完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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