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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立法权的理论逻辑及其规定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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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辛东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35-46,共12页
监察立法权具有制定一般性规范的权力能力,从而在规则创制维度强化了监察权。约束监察失控风险并规制监察立法权,应在权力源头上警惕“功能代偿”实践逻辑所揭示出的人大立法功能的系统性不足。及时满足监察职权须以“法律”形式具体化... 监察立法权具有制定一般性规范的权力能力,从而在规则创制维度强化了监察权。约束监察失控风险并规制监察立法权,应在权力源头上警惕“功能代偿”实践逻辑所揭示出的人大立法功能的系统性不足。及时满足监察职权须以“法律”形式具体化的宪定要求。在权力行使上确立“人大的法规创造力原则”,明晰国家监委就领导性管理事项立法的创制性立法权限,防止创制性立法侵入监督性管理事项的领域。认知“一般授权+解禁授权+专门授权”的配权结构,释明国家监委无权行使授权性立法权限,进而通过更新法律保留清单预防授权性立法权限被僭越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立法权 法律的法规创造力 人大的法规创造力 创制性立法 授权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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