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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体的模块化治理 被引量:1
1
作者 张欣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9-142,共14页
人工智能体由控制端、感知端和行动端组成。在控制端,尽管大模型充当了智能体的“智能引擎”,但仍存在“机器幻觉”,其生成的内容面临时效性和可靠性风险。大模型的算法偏见也可能加剧智能体在决策中的偏见。在感知端,智能体的多模态感... 人工智能体由控制端、感知端和行动端组成。在控制端,尽管大模型充当了智能体的“智能引擎”,但仍存在“机器幻觉”,其生成的内容面临时效性和可靠性风险。大模型的算法偏见也可能加剧智能体在决策中的偏见。在感知端,智能体的多模态感知能力加大了个人隐私侵权的风险,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构成挑战。多智能体系统间的交互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复杂的和动态的系统性安全风险。在行动端,具身智能体的交互式学习模式可能导致全面的、侵入性的隐私风险。智能体的嵌入式和中介化部署方式将深度影响人类的主体性。其高度定制化的部署特性还会面临人工智能对齐的挑战。面向“代理即服务”的产业链特点,应建立从基础模型到基础代理的模块化治理框架。针对具体的高风险场景,应探索精准化治理机制。鉴于人工智能体的生态特性,应着力推进交互式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通用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治理 模块化治理 大模型 精准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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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执法并承担执法责任的可能性 被引量:2
2
作者 宋华琳 唐曼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4-43,F0002,共11页
人工智能体执法正成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表现,将会对以人的行为作为逻辑底色而建构的法律秩序形成冲击。人工智能体或许可以拥有有限的法律人格及有限的责任能力,并为一般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却可能面临执法权行使正当性与执法能... 人工智能体执法正成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表现,将会对以人的行为作为逻辑底色而建构的法律秩序形成冲击。人工智能体或许可以拥有有限的法律人格及有限的责任能力,并为一般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却可能面临执法权行使正当性与执法能力不足的困境。因此,人工智能体不适宜执法或行使公权力,只能承担事务性公务,其执行公务引起的责任可由人工智能体自身、供应商以及行政机关共同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执法主 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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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法学共视下人工智能体的角色定位
3
作者 王燕玲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2期62-72,共11页
当前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整体上仍限于刑法学,应在技术和法学共视下展开一体化探讨。在技术原理上,人工智能体属于机器,不具有自我意识,因而不具有类人般的智能性;认可人工智能体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刑法学观点,属假设性理... 当前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整体上仍限于刑法学,应在技术和法学共视下展开一体化探讨。在技术原理上,人工智能体属于机器,不具有自我意识,因而不具有类人般的智能性;认可人工智能体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刑法学观点,属假设性理论构想,当前缺乏技术原理上的现实基础。在技术视野下,人工智能体之“刑罚措施”等同机器处置,逻辑上不具有可行性,近乎幻想。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定位应归结为对人工智能体的开发者和使用者进行规制,从而保障人工智能在各种应用场景下的安全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技术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 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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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道德机制:人工智能体道德建模的新策略 被引量:2
4
作者 程海东 胡孝聪 陈凡 《哲学分析》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4-185,199,共13页
人工智能体道德建模的目的是让它们在道德实践中与人类和其他智能体更好地相处。目前主要有四种建模策略:隐式、自上而下式、自下而上式和混合式。但是这些策略存在技术层面的困境,如设计范式、道德转译和算法黑箱等问题,并且在社会层... 人工智能体道德建模的目的是让它们在道德实践中与人类和其他智能体更好地相处。目前主要有四种建模策略:隐式、自上而下式、自下而上式和混合式。但是这些策略存在技术层面的困境,如设计范式、道德转译和算法黑箱等问题,并且在社会层面上也难以应对伦理对齐的困境。这是因为现行策略认为人工智能体在道德实践中发挥着线性作用,能够独立实现某种外在的道德规范,从而将人工智能体从实践中隔离出来。采用分布式道德机制来实现人工智能体道德建模,将人工智能体置于多智能体系统中,可以在人与人工智能体的交互式道德实践中形成开放、包容的道德规范和分配式道德责任。这种机制不仅能够消解现行策略的困境,还能够促进人工智能体与人类之间形成道德共生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道德建模 技术困境 伦理对齐困境 分布式道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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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价值对齐的分布式路径探赜
5
作者 闫坤如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1-139,共9页
人工智能体价值对齐,源于人类的有限理性、人工智能体的自主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价值对齐需要在考察人工智能体的道德属性与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分析其必要性和可能性。为了实现人工智能价值对齐的目标,需要妥善处理好伦理共识与多元... 人工智能体价值对齐,源于人类的有限理性、人工智能体的自主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价值对齐需要在考察人工智能体的道德属性与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分析其必要性和可能性。为了实现人工智能价值对齐的目标,需要妥善处理好伦理共识与多元价值观、抽象价值规则与具体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人类终极伦理目标与短期价值追求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应为人工智能体的研发设定基本的道德准则和伦理底线,明确人工智能体的设计边界,确保其不对人类的价值和权利造成干扰和伤害,避免AI系统偏离人类价值观,以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价值对齐 有限理性 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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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道德责任归责问题探析
6
作者 赵子明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8-114,共17页
我们正在逐渐进入人工智能时代,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其道德责任归责问题逐渐凸显,产生了责任鸿沟,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工智能体相较于人类或一般机器拥有独特的道德地位。人工智能体道德责任归责是回溯性与前瞻性结合,目的是预防人工... 我们正在逐渐进入人工智能时代,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其道德责任归责问题逐渐凸显,产生了责任鸿沟,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工智能体相较于人类或一般机器拥有独特的道德地位。人工智能体道德责任归责是回溯性与前瞻性结合,目的是预防人工智能体运用中可能的负面效果。通过单一主体进行道德责任归责会产生困境,因此人机联合归责是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向,即人工智能体作为虚拟责任主体,与作为完全道德主体的人类组成联合体,在人机联合归责中,以“虚拟”方式担责,实质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人的谴责与惩罚的减免与推迟。这并不意味着人类逃避了道德责任,而只是承担道德责任的方式有所改变,是为了真正凸显人的道德主体地位,厘清人类应负的道德责任,使人工智能更好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道德责任 责任鸿沟 责任归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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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哲学视角下人工智能体犯罪之否定阐释
7
作者 霍南南 《西部学刊》 2024年第5期81-84,共4页
人工智能体作为刑法主体的可行性在法学界争议颇多,通过心灵哲学的角度,引入塞尔中文屋和查莫斯哲学僵尸概念,从人工智能体萌芽时期到近期呼声极高的ChatGPT等事务,分析梳理行为主义和图灵测试的缺陷,从而对人工智能自由意志属性做出否... 人工智能体作为刑法主体的可行性在法学界争议颇多,通过心灵哲学的角度,引入塞尔中文屋和查莫斯哲学僵尸概念,从人工智能体萌芽时期到近期呼声极高的ChatGPT等事务,分析梳理行为主义和图灵测试的缺陷,从而对人工智能自由意志属性做出否定判断,进而建议取消其作为刑法主体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心灵哲学 图灵测试 哲学僵尸 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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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8
作者 宋佳宁 郭大伟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3-90,共8页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强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强人工智能体自身的特性决定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学界对其犯罪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要弄清...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强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强人工智能体自身的特性决定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学界对其犯罪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要弄清楚强人工智能体犯罪责任的归属问题,就应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承认强人工智能体已经拥有一定的意识和法律人格,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能力实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强人工智能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受到刑法谴责,并通过对其犯罪行为的威慑和教育最终实现刑法惩治犯罪的目的及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主 意识 辨认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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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人工智能体道德行动的可能条件与设计进路
9
作者 潘超 高斯扬 韩卓鹏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7-23,50,共8页
有限人工智能体是集机械、电子、控制、计算机、传感器、人工智能等多学科及前沿技术于一体的高级机器,这些机器内嵌的道德技术设定使其能够实现“相对满意”的行动效果,不断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一直以来,针对有限人工智能体的道德... 有限人工智能体是集机械、电子、控制、计算机、传感器、人工智能等多学科及前沿技术于一体的高级机器,这些机器内嵌的道德技术设定使其能够实现“相对满意”的行动效果,不断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一直以来,针对有限人工智能体的道德行动问题争议不断,学者们围绕有限人工智能体能否作为道德行动的主体、其道德行动的程度及其行动范围展开探讨,形成了相互冲突的观点。化解这些冲突,不仅需要理论探讨,而且须结合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实际,廓清有限人工智能体道德行动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包括有限道德体的拟主体性、基于统计学的认知计算及“相对满意”的行动效果评价,它们赋予了有限人工智能体道德行动的可能性。而在行动设计方面,研究者、制造者、生产者和管理者可借助弗里德曼的“价值—技术”互动方案结成技术共同体,在科技部门的严格监管下,实现“方案—研发—监管”的闭环,协同推进有限人工智能体的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人工智能体 道德行动 可能条件 设计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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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性准则视角下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10
作者 柳若仪 郑茜尹 《中国新通信》 2023年第2期104-106,共3页
强人工智能体的程序运作逻辑严格遵循封闭性准则,只有在封闭性准则下其才能发挥人工智能为人类服务的效用。强人工智能体在本质属性层面与法律依据层面都不具备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技术基础与理论基础,不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与... 强人工智能体的程序运作逻辑严格遵循封闭性准则,只有在封闭性准则下其才能发挥人工智能为人类服务的效用。强人工智能体在本质属性层面与法律依据层面都不具备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技术基础与理论基础,不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人类对于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规制不能脱离于科学技术。若强人工智能体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应当在封闭性准则框架内进行归责。强人工智能体侵害法益的行为可分为技术失控与技术误用,应分别区分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封闭性准则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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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 被引量:73
11
作者 马治国 田小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08-115,共8页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普遍运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虽然还停留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但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据此,本文尝试通过犯罪主体的界定与分析,论证人工智能体应当是介于人与物之...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普遍运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虽然还停留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但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据此,本文尝试通过犯罪主体的界定与分析,论证人工智能体应当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特殊的刑事责任主体,并提出将人工智能体的智能化程度比拟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此判定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进一步分析人工智能体侵害行为有体性,通过条件说模型和介入因素说模型分别阐释人工智能体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与依据,并建议通过研发人工智能"黑匣子"装置追踪事故发生原委,从而遵循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人工智能体具有适应刑法之可能性,为未来解决人工智能新问题提供法治化科学理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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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引发的道德冲突和困境初探 被引量:40
12
作者 王东浩 《伦理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68-73,共6页
人工智能体尤其是机器人的出现引发了人类对人工智能体道德和机器人伦理问题的思考。聚焦人工智能体道德伦理问题研究,有助于修复人工智能体在实践应用中的诸多漏洞,尤其体现在对人类的伤害问题上。另外,强化人机一体化,构建智能体与人... 人工智能体尤其是机器人的出现引发了人类对人工智能体道德和机器人伦理问题的思考。聚焦人工智能体道德伦理问题研究,有助于修复人工智能体在实践应用中的诸多漏洞,尤其体现在对人类的伤害问题上。另外,强化人机一体化,构建智能体与人类联合的认知系统(JCSs)对于防范机器潜在的风险,确定责任归属也具有重大意义。人工智能体的出现使人类伦理道德体系陷入了困境,随着智能体进一步完善和复杂化,人机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增强,在人工智能体必须遵守"不伤害"的原则下,培养智能体的自主决策能力和道德控制力,实现人机之间的和谐共处,这也许是人工智能体未来发展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道德冲突 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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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有限法律人格论 被引量:9
13
作者 郭万明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2期127-132,共6页
从法律人格的演进史来看,伦理是将"人可非人"的自然人赋予法律人格的根本动因,"与人不同"和"与人相同"不是肯定或否定人工智能体获得法律人格的理由,而功利主义、社会需要一般被认为是社会组织获取拟制... 从法律人格的演进史来看,伦理是将"人可非人"的自然人赋予法律人格的根本动因,"与人不同"和"与人相同"不是肯定或否定人工智能体获得法律人格的理由,而功利主义、社会需要一般被认为是社会组织获取拟制法律人格的原因。因此,人工智能体可能因为人类社会需要的共识而取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人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统治地位的丧失,而且弱人工智能可以享有有限的权利、承担有限的义务和责任。随着智能程度的提高,人工智能体行为的间接性和不可预见性增强,即独立性增强,而人工智能体的独立性达到一定程度会导致原有的法律权利、义务、责任的享有和承担逻辑中的因果关系中断,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存在的独立意义便会突显出来。自主意识、思维、情感、可罚性可能是独立性产生的原因,但并不是法律人格取得的独立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有限法律人格 社会需要 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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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被引量:14
14
作者 张成东 《时代法学》 2019年第5期54-62,共9页
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应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展开。从实然层面来看,强人工智能体缺乏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当具备的认识因素和辨认因素,无法产生规范意识且不具有意志自由,也无法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其不具备成为刑事主体的实然条... 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应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展开。从实然层面来看,强人工智能体缺乏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当具备的认识因素和辨认因素,无法产生规范意识且不具有意志自由,也无法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其不具备成为刑事主体的实然条件。承认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将会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解构的危险,相关强人工智能体刑法立法也缺乏必要性,刑事司法活动更是无法展开。因而,从应然层面来看,强人工智能体不应被拟制为刑事主体。此外,强人工智能体和单位主体不具有可类比性,借鉴单位犯罪的刑法立法实践也行不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刑事主 实然分析 应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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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的刑事风险与应对措施 被引量:4
15
作者 王燕玲 韩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1-19,共9页
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全新领域。人工智能体在给人类社会及其生产生活带来蓬勃生机的同时也暗藏多种刑事风险。无论是低阶人工智能体被行为人利用实施故意犯罪、还是开发者和使用者违反注意义务而形成过失犯罪,抑或是高阶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全新领域。人工智能体在给人类社会及其生产生活带来蓬勃生机的同时也暗藏多种刑事风险。无论是低阶人工智能体被行为人利用实施故意犯罪、还是开发者和使用者违反注意义务而形成过失犯罪,抑或是高阶人工智能体在自主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传统刑法均难以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规制。应当从设立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罪与人工智能事故罪、明确高阶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以及对高阶人工智能体刑罚体系进行设计等多方面入手,系统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刑事风险类型 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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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刑事诉讼被追诉人地位审思 被引量:3
16
作者 程龙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79-93,共15页
赋予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是为了解决人工智能体侵权及犯罪中的责任真空问题,旨在维护人类而非人工智能体的权益。假定人工智能体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则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仍然值得思考。在刑事诉讼中,构建被追诉人相关制度是为... 赋予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是为了解决人工智能体侵权及犯罪中的责任真空问题,旨在维护人类而非人工智能体的权益。假定人工智能体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则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仍然值得思考。在刑事诉讼中,构建被追诉人相关制度是为了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正当权利,以实现控辩平等、司法公正和刑罚正义,但这对于人工智能体并无实质意义。同时,由于人工智能体的思维可被解析,加之其物理上的机器属性,导致供述自愿性保障、辩护、救济和强制措施等制度对其而言均无实际意义。因此,不必赋予人工智能体被追诉人地位。对于人工智能体犯罪,可以依照侦诉审一体化的极简版诉讼模式快速处理。以合目的论指引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研究,而不陷入纯粹理念与意识形态之争,方为学术正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法律主 刑事诉讼 被追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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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定位 被引量:3
17
作者 孙杰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4-93,共10页
方兴未艾的人工智能技术逐步"飞入寻常百姓家",但其本身社会便利与风险共生。随着人工智能体越来越像人,对传统人类法律的秩序也带来了些许挑战。这一挑战的主要表现是,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体以法律上的人格,使其可以承担独立的... 方兴未艾的人工智能技术逐步"飞入寻常百姓家",但其本身社会便利与风险共生。随着人工智能体越来越像人,对传统人类法律的秩序也带来了些许挑战。这一挑战的主要表现是,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体以法律上的人格,使其可以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从刑法学的视角,即能否将人工智能体视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人工智能的低层次模仿性与适用领域的非通用性注定了其无法具有人类的"主体性",又因为其缺乏法人存在的社会根基从而不具备拟制法律人格的社会基础。从刑事责任的本质与功能出发,作为行动主体的人工智能体既不具备选择行动的意志自由,也不具备行为规范的理解能力,更无对刑罚的感受力,因此无法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定位只能是"物",刑法对于人工智能的规制策略应为重点打击滥用与恶意的设计、研发行为,而对于过失导致的侵害则应保持克制、谦抑的品格,在鼓励人工智能发展与社会风险规制之间求得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法律人格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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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的法定人权与刑法保护路径 被引量:3
18
作者 贾健 魏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5-15,共11页
我国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被授予“法定人权”或“法律权利”。在权利的本体性方面,人工智能体所享有的“法定人权”是一种拟制人权,人工智能体具有异于传统机械的智能性,其“被侵害感”可移情于人类主... 我国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被授予“法定人权”或“法律权利”。在权利的本体性方面,人工智能体所享有的“法定人权”是一种拟制人权,人工智能体具有异于传统机械的智能性,其“被侵害感”可移情于人类主体。在权利的必要性方面,人工智能体享有“法定人权”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权利主体的事实地位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可,人工智能体享有“法定人权”有利于改善其与人类之间的关系。若对人工智能体“法定人权”进行刑法保护,则需要确立刑法所能保护的法益,使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被害人主体地位逐步被刑事法律认可,并通过增设新罪以有效规制对人工智能体的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时代 人工智能体 法定人权 刑法保护 积极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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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佛教世界观进路的人工智能体开发探究 被引量:1
19
作者 王东浩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3期87-92,共6页
佛教认识中关于伦理问题的研究体现了生命体自我创生、自我组织的模式。佛教与认知科学的交叉融合,促使佛教世界观确信人工智能可以发展到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编辑具有佛教特色的程序促使佛教世界观向人工智能体转化,可能代表了人工智... 佛教认识中关于伦理问题的研究体现了生命体自我创生、自我组织的模式。佛教与认知科学的交叉融合,促使佛教世界观确信人工智能可以发展到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编辑具有佛教特色的程序促使佛教世界观向人工智能体转化,可能代表了人工智能体开发的一条进路。在佛教独特的慈悲心与智慧的感应下,人工智能有望超越自我,因此人类与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的关系很有可能会突破单纯的智能体伦理界限,而走向人机和谐共生的前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佛教 人工智能体 科技伦理 认知科学 慈悲心 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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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生成物专利研究 被引量:1
20
作者 董娟 马晓月 《科技创业月刊》 2020年第11期8-11,共4页
人工智能体已经创造出提供便利的生成物。专利法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只要能够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关于发明创造的一定要件,其便可以成为发明创造,受专利法保护。人工智能体生成物的相关实例已经开始逐步渗入生活。诸多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人工智... 人工智能体已经创造出提供便利的生成物。专利法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只要能够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关于发明创造的一定要件,其便可以成为发明创造,受专利法保护。人工智能体生成物的相关实例已经开始逐步渗入生活。诸多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受专利法保护。将人工智能体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无论是对于规范专利市场,还是激发创造与发明,都有着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体 人工智能体生成物 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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