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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辨析——从中世纪动物审判到人工智能主体性论争 被引量:2
1
作者 戴锦澍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43-49,共7页
回溯中世纪西欧动物审判历史,法院承认动物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引发学者对动物只具有工具性法律物格的质疑。近代以来,刑事责任理论摒弃动物审判的结果责任,认为只有具备意志自由的主体,才能通过自由决定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 回溯中世纪西欧动物审判历史,法院承认动物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引发学者对动物只具有工具性法律物格的质疑。近代以来,刑事责任理论摒弃动物审判的结果责任,认为只有具备意志自由的主体,才能通过自由决定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作为人工智能运行基础的语言、算法决定人工智能不具备他行为可能性,将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有违“最小化原则”并有“民刑倒挂”之忧,同时可能引发风险社会下“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因此,现阶段应否定人工智能具备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动物审判 意志自由 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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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及其分配 被引量:1
2
作者 司伟攀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6期172-186,共15页
人工智能按照其智能等级具有“强弱”之分,但因为在刑法理论上不能实现对强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刑罚适应能力、能否实现刑罚目的等方面的周延解释,因此强人工智能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同时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安全... 人工智能按照其智能等级具有“强弱”之分,但因为在刑法理论上不能实现对强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刑罚适应能力、能否实现刑罚目的等方面的周延解释,因此强人工智能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同时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安全生存、发展的考虑,法律也不应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针对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设计人员或使用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对强人工智能导致的但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建立某种类型的保险制度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补充,用来赔偿强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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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再肯定 被引量:1
3
作者 林需需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31-37,57,共8页
学习算法及深度学习理论说明强人工智能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与弱人工智能不同,强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脱离人类主体控制的特点,决定必须将强人工智能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加以规制,这符合理性人假设,说明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学习算法及深度学习理论说明强人工智能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与弱人工智能不同,强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脱离人类主体控制的特点,决定必须将强人工智能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加以规制,这符合理性人假设,说明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对现行刑法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和共同犯罪理论的分析,结合强人工智能成长发展的变化规律,将强人工智能分为无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强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现行刑法规定,应肯定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刑事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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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肯定论
4
作者 李紫阳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7-13,共7页
以人工智能不会拥有意识、不能被拟制为法律主体、设置新刑罚没有意义为由否定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观点很难成立。意识并不一定为人所专有,也可以为人工智能所拥有。面对该问题时,人类傲慢主义并不可取,道德也并非人类所专属,强人工智... 以人工智能不会拥有意识、不能被拟制为法律主体、设置新刑罚没有意义为由否定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观点很难成立。意识并不一定为人所专有,也可以为人工智能所拥有。面对该问题时,人类傲慢主义并不可取,道德也并非人类所专属,强人工智能完全可形成独特的善恶伦理观。受制于强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地位、形态等差异的约束,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到来前思索应如何设置适用于强人工智能的新刑罚体系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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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否认
5
作者 陈慧娟 《时代人物》 2022年第22期71-73,共3页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不可避免。现行刑法的刑事责任主体类型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强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意识,可以在设计编制程序范围外行动。对于其能否为自己举动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负责,学界存在争议。结合刑事责任责任能力以及刑...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不可避免。现行刑法的刑事责任主体类型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强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意识,可以在设计编制程序范围外行动。对于其能否为自己举动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负责,学界存在争议。结合刑事责任责任能力以及刑罚实效两大因素来看,强人工智能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刑事责任能力 刑罚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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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探析:以风险防控为研究视角
6
作者 何群 柯英杰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8-17,50,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注意义务,无法满足强人工智能犯罪的潜在治理需求。文章提出修正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拟制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综合考虑强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为的学习、理解和回应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以及对刑事责任的承受能力,依据实际情形针对性地判断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推动人工智能成为法定刑事责任主体,以实现刑法治理与科技发展的并行不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修正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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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之否定——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
7
作者 王亚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5-20,36,共7页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在责任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自由意志,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而对其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在刑罚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感知刑罚痛苦的能力,对其科处刑罚不符合刑罚目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单位不具有可类比性,无法通过法律拟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应对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予以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自由意志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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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8
作者 宋佳宁 郭大伟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3-90,共8页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强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强人工智能体自身的特性决定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学界对其犯罪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要弄清...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强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强人工智能体自身的特性决定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学界对其犯罪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要弄清楚强人工智能体犯罪责任的归属问题,就应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承认强人工智能体已经拥有一定的意识和法律人格,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能力实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强人工智能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受到刑法谴责,并通过对其犯罪行为的威慑和教育最终实现刑法惩治犯罪的目的及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意识 辨认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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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反思
9
作者 陶颖 涂永前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9-175,共7页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激烈争辩。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肯定论观点应当站在法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的考察、价值论的求证和方法论的反思。本体论层面,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不具有也不应被允许具有刑法上...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激烈争辩。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肯定论观点应当站在法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的考察、价值论的求证和方法论的反思。本体论层面,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不具有也不应被允许具有刑法上的自主性,其举动并非刑法上的“行为”,人工智能技术归根结底是算法的输出,缺乏生成“自由意志”的当然前景;价值论层面,人工智能因其不具有血肉之躯和独立财产不具有传统刑罚的受刑能力,对人工智能施加刑罚缺乏一般和特殊的预防效果,不符合刑罚目的,“控制决定责任原则”实际上否定了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其致害应由控制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担责;方法论层面,单位的刑法主体地位源于拟制,其决策实际上是自然人的决策,与具有自主意志、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工智能不同,另外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单位为类比的论证缺乏逻辑上的妥适性。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应予否定,人工智能致害的后果只能指向其背后的自然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地位 刑事责任 辨认控制能力 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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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和反思
10
作者 冯浩然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65-71,共7页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影响着刑法适用,尤其是刑事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智能程度的不同,人工智能分为弱和强两种类型,但其辨认和控制能力都仅达到事实层面,且行为欠缺刑法所要求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人工智能无法承担刑罚后果,不能实现刑...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影响着刑法适用,尤其是刑事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智能程度的不同,人工智能分为弱和强两种类型,但其辨认和控制能力都仅达到事实层面,且行为欠缺刑法所要求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人工智能无法承担刑罚后果,不能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和诸多功能,无法适应现行的刑罚体系。人工智能同样不具有类似法人成为拟制主体的条件。当涉及人工智能的犯罪时,仍需坚持自然人主义,由设计者、生产者与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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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关联的主体地位问题 被引量:1
11
作者 肖峰 来宁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3-20,共8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了若干与人的主体地位相关联的哲学问题,主要体现在主体存在、主体意识、主体行为三个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在理解人、模仿人甚至宰制人方面的功能,还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类主体性”。生成式人...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了若干与人的主体地位相关联的哲学问题,主要体现在主体存在、主体意识、主体行为三个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在理解人、模仿人甚至宰制人方面的功能,还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类主体性”。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强大功能对我们提出了处理好人机关系的时代性任务,警惕“反客为主”的可能变为现实,包括在使用它帮助我们更好获取知识与文本、完成社会交往时,还需要克服对它的过度依赖和盲目崇拜,维持人类在人机交互中的主体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 人工智能 ChatGPT 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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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论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思辨与规则构想
12
作者 贾振宇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7-72,85,共7页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高歌猛进。“强人工智能”在拥有自我编程与系统升级能力的同时,也给社会大众带来了何为人、何为物的哲学省思。不少学者基于人工智能的强大功能主张肯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甚至责任能...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高歌猛进。“强人工智能”在拥有自我编程与系统升级能力的同时,也给社会大众带来了何为人、何为物的哲学省思。不少学者基于人工智能的强大功能主张肯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甚至责任能力,引发社会忧虑。实际上,法律调整的是因人的意志和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关系,无论从人工智能技术的运作抑或是法理学视角下人工智能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承担来看,其都不具有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应当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予以否定,并从客体论视角下完成涉人工智能法律规则的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 法律主体地位 人类中心理念 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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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证成 被引量:1
13
作者 房慧颖 《法律方法》 2022年第4期168-178,共11页
如何认定人工智能的刑事法律地位并实现合目的的刑事责任追究,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提出的巨大挑战,也是当前刑法理论亟需应对的时代难题.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强人工智能,能够进行编程之外的自主行为,通过人工神经网络技术获得意识支... 如何认定人工智能的刑事法律地位并实现合目的的刑事责任追究,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提出的巨大挑战,也是当前刑法理论亟需应对的时代难题.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强人工智能,能够进行编程之外的自主行为,通过人工神经网络技术获得意识支配下的自由意志,其存在是建立在自己的思考之上,具备赋予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可能性与必要性.通过检视强人工智能之于刑罚的目的和效果,确立对强人工智能进行刑事处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从侧面论证了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合理性.人工智能时代蕴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刑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时代风险视而不见并非良策,积极探索、勇于革新才是完成时代使命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处罚 刑罚目的
原文传递
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14
作者 刘文燕 陈思宇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93-96,共4页
人工智能的发展备受法学界关注,虽然在当前阶段人工智能仍具有工具属性,不能作为犯罪主体,更不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分配。强人工智能出于自我思考后的犯罪行为自主承担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的规定,对... 人工智能的发展备受法学界关注,虽然在当前阶段人工智能仍具有工具属性,不能作为犯罪主体,更不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分配。强人工智能出于自我思考后的犯罪行为自主承担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的规定,对强人工智能进行处罚具有可行性,不管从刑法的前瞻性来讲,还是从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来讲,对强人工智能都有必要作为刑事主体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自主意识 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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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再讨论
15
作者 李政 《刑法论丛》 2022年第4期137-160,共24页
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发展使得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成为可能.相关否定论的观点存在忽视技术和社会的发展、低估理解刑法规范途径多样性、将算法可解释性的主体不当限制于人类、过度强调刑罚的预防功能而忽视了谴责功能等问题.有必要树立具备&... 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发展使得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成为可能.相关否定论的观点存在忽视技术和社会的发展、低估理解刑法规范途径多样性、将算法可解释性的主体不当限制于人类、过度强调刑罚的预防功能而忽视了谴责功能等问题.有必要树立具备"有限前瞻性"的技术发展观,承认人工智能技术的不完美状态,并在此基础上寻找人工智能的"法律奇点"状态,设置专门的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与权利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专门标准
原文传递
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体系的重构 被引量:3
16
作者 焦旋 张懿轩 邹逸彬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S01期109-113,共5页
智能机器人能够在编制的程序和算法之外,基于其较强的学习能力产生独立自主的意志,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人工智能时代大背景下,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类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在具体操作路径上,可以采用法律拟制的方式将... 智能机器人能够在编制的程序和算法之外,基于其较强的学习能力产生独立自主的意志,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人工智能时代大背景下,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类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在具体操作路径上,可以采用法律拟制的方式将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类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无智能机器人不会产生独立自主的意志,利用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应当由相应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智能机器人基于其独立自主的意志进而实施犯罪行为时,刑事责任应当由智能机器人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犯罪 智能机器人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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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资格证伪——以刑事责任之实现为视角 被引量:8
17
作者 骆多 林星成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4-112,192,共10页
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认定不能单从责任能力的有无中得出结论,而是应当从犯罪主体资格具备的实然角度,即刑事责任之实现角度进行分析。从刑事责任实现的实体角度看,现有刑罚体系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制裁效果阙如,而增设新型刑罚种类的... 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认定不能单从责任能力的有无中得出结论,而是应当从犯罪主体资格具备的实然角度,即刑事责任之实现角度进行分析。从刑事责任实现的实体角度看,现有刑罚体系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制裁效果阙如,而增设新型刑罚种类的观点又面临逻辑悖论;从程序角度看,人工智能体因缺乏基本人权而在诉讼资格以及制度设置上面临着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因此,否定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而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区别处理相关案件,才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应有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 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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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之再审视 被引量:8
18
作者 王充 董璞玉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12期118-125,共8页
刑法学界对人工智能体刑法地位的问题见仁见智,不同的观点之间形成了激烈的交锋,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反思,得出的结论是人工智能体不能也不应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一方面,依据当前的科技发展水平,人工智能体获得辨认、控制能力和刑... 刑法学界对人工智能体刑法地位的问题见仁见智,不同的观点之间形成了激烈的交锋,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反思,得出的结论是人工智能体不能也不应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一方面,依据当前的科技发展水平,人工智能体获得辨认、控制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缺乏实际操作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对成本效益分析,人工智能体具有法律人格带来的弊端要大于创造它带来的收益,不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基于此,刑法对于人工智能相关犯罪的规制主体应是可能实施故意或过失犯罪的人工智能体研发者、生产者及使用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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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基于规范与语义的考察 被引量:15
19
作者 王钢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2年第4期63-79,共17页
人的存在论特性决定了刑法是行为规范体系,故唯有能够理解概念和语义、能够领会刑法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的主体才可能作为适格的规范接受者被视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是采用符号计算主义还是联结主义的系统,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都不能解决语... 人的存在论特性决定了刑法是行为规范体系,故唯有能够理解概念和语义、能够领会刑法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的主体才可能作为适格的规范接受者被视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是采用符号计算主义还是联结主义的系统,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都不能解决语义的理解和生成问题。根据意义的指称理论,人工智能系统因缺乏将语词与世界事物关联起来的意向能力而无法理解语义,根据意义的使用理论,人工智能系统因并未与人类分享共同的生活形式而不具有语言使用者的规范主体身份。因此,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人工智能技术无法逾越语义鸿沟,不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规范 语词意义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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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基于资格、行为、刑罚的检视 被引量:3
20
作者 卢宇 邓文迪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21-29,共9页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问题避不开对主体资格的讨论,在无法满足犯罪主体概念确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危害行为、刑事责任三要件的前提下,难以承认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首先,人工智能缺乏权利诉求的主观基础以及人类中心主义法治发展背景...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问题避不开对主体资格的讨论,在无法满足犯罪主体概念确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危害行为、刑事责任三要件的前提下,难以承认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首先,人工智能缺乏权利诉求的主观基础以及人类中心主义法治发展背景下的客观障碍使得其法律主体资格无法被赋予。其次,人工智能行为虽然满足有害性以及有体性的特征,却因为自由意志无法由技术手段获得而缺乏行为有意性特征,导致其无法被规范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最后,在肯定刑罚反制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对人工智能施加刑罚难以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并且人工智能因为情感功能的缺失也无法体会刑罚之苦以及刑罚之仁,无法补足刑罚的社会功能,因而抑制刑事责任的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主体权利 有意性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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