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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何以变革教育——基于ChatGPT类人工智能的理性思考
1
作者 王运武 周甜 邬亚楠 《中国医学教育技术》 2024年第5期543-549,共7页
人类正在步入智能时代和算法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悄然变革着人类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当前,社会各界对ChatGPT持有多元化的观点和态度,加强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从技术哲学和创新扩散视野分析ChatGPT,有利于分析其本质,更好... 人类正在步入智能时代和算法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悄然变革着人类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当前,社会各界对ChatGPT持有多元化的观点和态度,加强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从技术哲学和创新扩散视野分析ChatGPT,有利于分析其本质,更好地认识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否取代人类大脑。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涌现了各种人工智能创作物。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变革教育方面具有极大的潜能,人工智能创作物变革教育的路径呈现多样化特点。未来需要遵守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应用原则,积极迎接、大力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政策优势,以智能技术撬动教育创新与变革,重塑智慧教育新生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时代 人工智能创作 ChatGPT 教育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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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逻辑及高校学术期刊的应对策略
2
作者 朱正余 李晏新闻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4年第5期79-84,共6页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大量涌现,给出版界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人工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高校学术期刊应站在国家促进人工智能和国家文化繁荣发展的高度,合理借鉴国外学术出版机构的经验,包容审慎地对待...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大量涌现,给出版界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人工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高校学术期刊应站在国家促进人工智能和国家文化繁荣发展的高度,合理借鉴国外学术出版机构的经验,包容审慎地对待人工智能创作物,有效规避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风险,采取“宜疏不宜堵”的策略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版传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版权逻辑 高校学术期刊 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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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无障碍阅读版本合理使用的适用制度研究——全国首例“无障碍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
3
作者 张美霖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5期454-460,共7页
全国首例“无障碍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是俏佳人公司是否做到“无障碍影视”App的最终受益群体仅为视听障碍者。在人工智能创作的背景下,我国无障碍阅读格式版本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着“被授权实体”的范围界定不清、人... 全国首例“无障碍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是俏佳人公司是否做到“无障碍影视”App的最终受益群体仅为视听障碍者。在人工智能创作的背景下,我国无障碍阅读格式版本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着“被授权实体”的范围界定不清、人工智能创作无障碍阅读的跨境交换存在传输困境以及人工智能创作获取作品的合法性存疑等困境,有必要在《马拉喀什条约》内容的基础上,完善无障碍阅读合理使用制度条款,在无障碍阅读版本的传输环节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必要时可引入无障碍阅读的法定许可来弥补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实现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无障碍阅读,促进无障碍阅读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机器学习 无障碍阅读 合理使用 被授权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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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逻辑与路径 被引量:13
4
作者 秦涛 张旭东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77-87,共11页
著作权和邻接权是著作权法中相互平行的权利,但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明显强于邻接权,故而在讨论某种新客体适用著作权法何种权利保护时,有先后之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逻辑为:首先界定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概念的... 著作权和邻接权是著作权法中相互平行的权利,但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明显强于邻接权,故而在讨论某种新客体适用著作权法何种权利保护时,有先后之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逻辑为:首先界定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概念的范围;其次分析产生机理,明确在当前著作权法体系下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再次,探究并确定邻接权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可行性;最后,在保护的具体路径设计上,应从权利名称、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等制度入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深度学习 著作权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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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 被引量:44
5
作者 罗祥 张国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6期144-150,共7页
人工智能创作丰富了作品市场,同时也带来了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利用著作权制度规制的难题。狭义著作权制度与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存在难以解决的理念冲突与规制困境。邻接权保护则有助于缓解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与著作权原理的冲突,同时能... 人工智能创作丰富了作品市场,同时也带来了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利用著作权制度规制的难题。狭义著作权制度与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存在难以解决的理念冲突与规制困境。邻接权保护则有助于缓解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与著作权原理的冲突,同时能合理配置人工智能创作的利益关系。我国应该就人工智能创作邻接权保护增设新类型,从邻接权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创作 著作权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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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正当性及版权归属 被引量:26
6
作者 李宗辉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80-87,共8页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具有文化、经济和技术上的正当性。在文化方面,这种保护可以增加知识学习的素材,拓展人类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激励人类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在经济方面,这种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以及维持版权市场的均...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具有文化、经济和技术上的正当性。在文化方面,这种保护可以增加知识学习的素材,拓展人类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激励人类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在经济方面,这种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以及维持版权市场的均衡竞争;在技术方面,这种保护符合版权法应对技术革新的一贯态度,并可以避免增加版权制度运行的成本。人工智能创作物由其产生过程所反映出来的特点,客观上符合"作品中心主义"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为其版权保护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从法律上的能力、责任以及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而言,相较于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设计者和使用者,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是最佳的立法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版权 正当性 版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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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 被引量:16
7
作者 匡俊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8期63-67,共5页
随着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应用,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立创作能力。当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时,将其纳入版权的保护范畴,可以激励对人工智能的投资和研发,促进更多更好的人工智能作品产生。同时也需要防... 随着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应用,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立创作能力。当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时,将其纳入版权的保护范畴,可以激励对人工智能的投资和研发,促进更多更好的人工智能作品产生。同时也需要防范由此可能产生的对人类创作者的过度冲击问题。因此,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需区别于人类作品。在保护条件上,应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只有具有创新性,并经过登记注册程序,才能获得版权。在保护路径上,则应采取旨在保护投资的邻接权模式,并明确具体的权利主体、内容及保护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著作权法 保护条件 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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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8
作者 程梦瑶 《图书馆》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41-46,共6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逐渐渗透到文化领域,人工智能创作文学、音乐、美术作品的出现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提上议程。本文从人工智能创作物作者界定、独创性判定和权利归属确定等角度分析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逐渐渗透到文化领域,人工智能创作文学、音乐、美术作品的出现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提上议程。本文从人工智能创作物作者界定、独创性判定和权利归属确定等角度分析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并从著作权"利益平衡"精神、技术创新与著作权制度协同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指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总结国外相关经验,对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提出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著作权 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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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与回应: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版权议题 被引量:7
9
作者 张惠彬 刘诗蕾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76-81,共6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已不仅是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而日渐呈现出独立创作的趋势。对由其创作产生的成果是否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引起了热烈讨论。从促进文化繁荣和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出发,给予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版权保护...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已不仅是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而日渐呈现出独立创作的趋势。对由其创作产生的成果是否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引起了热烈讨论。从促进文化繁荣和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出发,给予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版权保护,能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激励人工智能研发商革新技术,并持续创作人工智能作品。但由于人类对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贡献较少,应当将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果作为著作邻接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创作成果 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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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视阈下版权法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3
10
作者 肖海 张坤生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第9期156-162,共7页
21世纪,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空白及值得探究的空间。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创作原理、国外的立法现状,讨论当下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理... 21世纪,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空白及值得探究的空间。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创作原理、国外的立法现状,讨论当下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理论问题,并进一步论证和破解这些理论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建议我国应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其认定标准,最后从立法模式、相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期限、体制构建等方面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方法及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创性 可版权性 衡平权 版权法 人工智能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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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被引量:4
11
作者 孟磊 段妍宇 李华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39-46,共8页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知识产权领域深化应用的趋势不可逆转,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衍生的著作权问题已无法回避。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明晰两个前提:第一,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定性,在区分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知识产权领域深化应用的趋势不可逆转,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衍生的著作权问题已无法回避。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明晰两个前提:第一,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定性,在区分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生成物基础之上,对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可以规定高于人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第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归人工智能使用者所有,有利于激励使用者发挥出人工智能的最大使用效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治保护机制主要有:通过解释或修改《著作权法》,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合法地位;设立专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推进其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和监管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通过具体的司法裁判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纠纷的良性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版权保护 域外经验 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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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作为修辞视野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考察 被引量:19
12
作者 王文亮 王连合 《科技与法律》 2017年第2期60-66,共7页
人工智能在写作、绘画等方面的技术实现已对人类创作行为提出了挑战。在从创作辅助者向创作直接承担者角色转变过程中,冲击了以人为中心构建的传统版权理论。这亟待法律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与权利归属予以回应。法律逻辑与解释的方... 人工智能在写作、绘画等方面的技术实现已对人类创作行为提出了挑战。在从创作辅助者向创作直接承担者角色转变过程中,冲击了以人为中心构建的传统版权理论。这亟待法律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与权利归属予以回应。法律逻辑与解释的方法因难以解决独创性表达中"人"的因素问题,出现了版权认定法律不能的图景。这需要重新审视法律方法。将法律作为修辞的方法在法人作品制度中的有益实践为解决"人"的因素问题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裁减生活事实,进行法律修辞,赋予定性事实更多法律意义,以实现人工智能创作物属性与权利归属的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 独创性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创作 法律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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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周莳文 蔡晓滨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11期56-57,共2页
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也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新的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概念下的"作品"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引起了法学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文章从作品的判定标准、著作权法的保护、授予/不授予... 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也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新的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概念下的"作品"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引起了法学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文章从作品的判定标准、著作权法的保护、授予/不授予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损益权衡三大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了人工智能创作物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作品 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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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思考
14
作者 何平 李让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65-70,共6页
人工智能创作物对现行版权制度构成了极大挑战,然而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受版权保护的核心仍然落在独创性上。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能够脱离人类干预独立聚合创作素材,从形式上看俨然已达到独创性要求。其次,通过对“智力成果”的解... 人工智能创作物对现行版权制度构成了极大挑战,然而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受版权保护的核心仍然落在独创性上。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能够脱离人类干预独立聚合创作素材,从形式上看俨然已达到独创性要求。其次,通过对“智力成果”的解构、法理学探讨和产业政策考量,可以得知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符合版权法保护“知识”、激励创新的宗旨,因而具有正当性因素。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则可基于作品使用视角予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创作 作品 独创性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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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业发展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探究
15
作者 肖海 孙多元 《萍乡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28-32,共5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由其引发的权益归属和侵害纠纷也不断增加。从2018年宣判的“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第一案”到2020年“腾讯诉上海盈讯案”,无论是审判实务还是学界理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够进行著作权保护一直争议不断...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由其引发的权益归属和侵害纠纷也不断增加。从2018年宣判的“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第一案”到2020年“腾讯诉上海盈讯案”,无论是审判实务还是学界理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够进行著作权保护一直争议不断。文章从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角度切入,强调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可以延长人工智能产业链、激发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动力和保障人工智能行业良性发展等诸多行业赋能意义。同时通过剖析世界各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呈现的逐渐认可的态势,结合中国现状,得出应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并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作者身份,同时适当限制其著作人身权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人工智能创作 独创性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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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认定及法律保护 被引量:6
16
作者 张倩 《出版广角》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1期46-48,共3页
人工智能创作物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人工智能被认可为著作权法上的主体,以及创作物具有“独创性”。而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标准,则是该创作物是否独立完成,是否体现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判断,并在“创造性”上达到较... 人工智能创作物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人工智能被认可为著作权法上的主体,以及创作物具有“独创性”。而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标准,则是该创作物是否独立完成,是否体现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判断,并在“创造性”上达到较高标准。版权保护层面,需要建立人工智能作品的认定标准和权属认定版权登记制度;在权利归属上,人工智能作品署名权归人工智能,著作权其他权利视情况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权利主体 作品认定 独创性 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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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客体构成要件与版权范围 被引量:4
17
作者 李铁喜 王健海 《长春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84-88,共5页
基于可能导致著作权市场混乱及造成社会风险,有必要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客体特别构成要件与版权范围。与纯人类创作作品相比,除相同要件外,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客体还有"承载一定的信息量并经人为审核和无社会风险""... 基于可能导致著作权市场混乱及造成社会风险,有必要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客体特别构成要件与版权范围。与纯人类创作作品相比,除相同要件外,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客体还有"承载一定的信息量并经人为审核和无社会风险""具有创新性并经登记与公示"两大不同构成要件;与纯人类创作作品的版权范围相比,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少,其权利行使另受人工智能创作物先用权制度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版权 版权客体 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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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被引量:21
18
作者 季连帅 何颖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106-110,共5页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无疑打破了以往作品仅能由人类创作的模式,亦是科技发展给法律带来的新挑战。虽然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了"类人性"的特点,但其尚不足以挑战民事主体传统理论,在现阶段仍应以坚守民事主体传统理论为...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无疑打破了以往作品仅能由人类创作的模式,亦是科技发展给法律带来的新挑战。虽然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了"类人性"的特点,但其尚不足以挑战民事主体传统理论,在现阶段仍应以坚守民事主体传统理论为宜。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判断上,应坚持以"独创性"为标准;而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确定上,则应逐步建立起以创作者(编程者、使用者或所有者)为主、以投资者为辅的权属规则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著作权 民事主体 独创性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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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判断标准之选择 被引量:19
19
作者 卢炳宏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2-108,共7页
在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标准上,存在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理论分野。主观标准强调从“作者”内在的个性、意图、主体身份方面判断独创性,而带有浓厚“人格主义”色彩的主观标准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无法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创... 在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标准上,存在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理论分野。主观标准强调从“作者”内在的个性、意图、主体身份方面判断独创性,而带有浓厚“人格主义”色彩的主观标准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无法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认定问题。客观标准强调以“普通读者”的视角从“作品”的外在表达结果方面判断独创性,考察新作品与现有作品或材料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性”或“最低限度创造性”。与主观标准相比,客观标准具有可量化、可操作性的规则优势,并且契合人工智能的客体属性与“非独立性”的创作特征,同时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根本目的与人工智能产业利益保护的需求。因此,应该坚持以客观标准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从而促进著作权立法目的与产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创作 独创性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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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投资者对创作者的超越 被引量:19
20
作者 陈全真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26-32,共7页
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已成为现实,目前学界普遍认可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只是在著作权归属原则上有较大分歧。创作原则基于其深厚的自然法根基而成为传统著作权归属认定的固有原则,但人工智能不是自然法思想下的“人”,不具备完全的权利能... 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已成为现实,目前学界普遍认可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只是在著作权归属原则上有较大分歧。创作原则基于其深厚的自然法根基而成为传统著作权归属认定的固有原则,但人工智能不是自然法思想下的“人”,不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智能创作物适用创作原则认定著作权归属显然存在法理悖论。投资原则在智能创作物领域突破传统创作原则的桎梏而成为著作权归属的另一个原则,已然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应构建一套以人工智能投资者(一般为所有者)为著作权人,同时辅之以意思自治原则的智能创作物归属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著作权归属原则 创作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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