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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有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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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晓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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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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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版权》
2023年第6期51-5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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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底层逻辑和过程入手,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了研究。在文字、艺术和音频类作品中,人工智能通过数据输入和机器学习的过程进行创作,其中数据输入阶段的数据挖掘是合理使用,机器学习阶段是与人类作者共同创作,而生成内容阶段具有思想表现形式和人格主义要素,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创作过程和独创性要素,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图像、原画和音频等艺术类作品具备独创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建议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或所有者,而非设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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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人工智能底层逻辑
人格主义要素
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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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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