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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ChatGPT算法决策的公私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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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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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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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荆楚法学》
2023年第3期59-69,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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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智能合约多重应用场景中的法律规制”(项目编号:2722023BQ025)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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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ChatGPT属于通用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有“能”但无“智”,无“权”也无“责”,尚不具备主体资格,仍属于辅助工具。ChatGPT有别于在先机器算法之处在于其应用领域广阔,且生成内容与人类自然语言高度相似。ChatGPT的多元应用场景决定了其算法决策带来的风险难以估量,故有必要将其使用范围限制在不涉及政治、道德、伦理的场域之中。ChatGPT生成内容虽能够模仿人类语言且能够辅助研究和创作,但其尚不具备署名资格。ChatGPT对既有数据的依赖决定了其存在传播不实信息的可能,应严格控制ChatGPT的激励系统,避免其输出内容不当带来的权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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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ChatGPT算法
决策人工智能生成式
人工智能激励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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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hatCPT
Algorithm Decis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centiv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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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P1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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