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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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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超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4-40,47,共8页
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并逐渐应用于各个行业中,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的医疗行业也不例外。在大数据时代,医疗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学习和演算”进行影像分析、诊断治疗、预后评估等。然而,虽然它在优化医疗质量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也给... 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并逐渐应用于各个行业中,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的医疗行业也不例外。在大数据时代,医疗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学习和演算”进行影像分析、诊断治疗、预后评估等。然而,虽然它在优化医疗质量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也给法律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诊疗行为中,医疗人工智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并且实时调整医疗损害赔偿认定时的医务人员注意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患者权益,促进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提升社会的整体健康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人工智能 注意义务 医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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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中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载体与路向
2
作者 程雅卓 《黑龙江教师发展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17-123,共7页
新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颠覆性的技术革新,运用大数据客观分析当前的中学课堂中法治素养培育存在的不足,可以精准定位人工智能与中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契合性,创新中学法治素养培育的课堂教学形式。智能技术的运用为加强中学课堂中法... 新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颠覆性的技术革新,运用大数据客观分析当前的中学课堂中法治素养培育存在的不足,可以精准定位人工智能与中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契合性,创新中学法治素养培育的课堂教学形式。智能技术的运用为加强中学课堂中法治素养的培育,进而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技术载体支撑与实践路径指向。基于此,围绕教师的法治教学模式的丰富化、教学资源的多样化,以及教学环境的智能化等,构建智能时代教师法治教育的创新发展路向,指向培养学生具有逻辑性思维、创造性思维与理智性思维的法治素养,进而厘清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中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促进机制,探寻人工智能时代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本质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时代 智能技术 法治素养培育 载体 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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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分子模拟在药物设计中的研究进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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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民权 龚铭城 +2 位作者 陈泽锴 陈振华 周良良 《医药导报》 CAS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8-84,共7页
随着现代药物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计算机模拟已经不能满足未来药物设计实验的需求。分子模拟作为传统计算机模拟的经典技术之一,可以构造分析复杂的分子模型,研究分子运动的动态过程,但模拟结果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准确度较低。近年来,人... 随着现代药物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计算机模拟已经不能满足未来药物设计实验的需求。分子模拟作为传统计算机模拟的经典技术之一,可以构造分析复杂的分子模型,研究分子运动的动态过程,但模拟结果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准确度较低。近年来,人工智能与分子模拟技术的融合成为药物设计研究的新方法。人工智能技术利用大数据筛选出对应的化合物进行分子模拟,并将模拟结果反馈给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学习,不断优化人工神经网络。联用人工智能与分子模拟技术,提高了药物设计研究的效率,降低了人为因素对模拟结果的影响,增加了模拟结果的可信度。该文总结了当前国内外应用人工智能和分子模拟技术进行药物设计的研究成果,以期为未来药物研发从计算机辅助药物设计(CADD)向人工智能辅助药物研发(AIDD)的转变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子模拟 人工智能 药物载体 药物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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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与举证分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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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洧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21-28,共8页
涉及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的民事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举证分配已成为愈发重要的法学课题。不同国家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分配机制是不同的。在我国,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具有医疗损害责任与产品责任两种属性。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 涉及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的民事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举证分配已成为愈发重要的法学课题。不同国家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分配机制是不同的。在我国,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具有医疗损害责任与产品责任两种属性。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分类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则。鉴于人工智能医疗存在技术上的特殊性与证据偏在的情形,有必要对其适用危险领域理论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需要在人工智能医疗纠纷中根据具体情形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与举证责任的减轻;同时,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调查活动,通过文书提出命令等手段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收集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医疗纠纷 产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举证责任 危险领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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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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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庚宸 廖琼 《中国外资》 2024年第8期56-58,共3页
人工智能已经引发众多的法律问题,而对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之定性是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法律主体认定的核心在于理性,即理性是主客体区分的根本所在。人工智能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对现行法律规范造成许多挑战,例... 人工智能已经引发众多的法律问题,而对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之定性是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法律主体认定的核心在于理性,即理性是主客体区分的根本所在。人工智能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对现行法律规范造成许多挑战,例如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责任划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以及有关人工智能的数据保护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归属 现行法律规范 人工智能 数据保护 致人损害 责任划分 主体认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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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垄断风险及治理策略
6
作者 费兰芳 陈涵彬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8期17-30,共14页
在世界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这一生产工具为企业在数据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信息池活水,不断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重塑,但由此引发的数据资本垄断问题也日益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桎梏。当前生成式人... 在世界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这一生产工具为企业在数据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信息池活水,不断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重塑,但由此引发的数据资本垄断问题也日益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桎梏。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模式本质上依赖于数据规模,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这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业实际为大型既有平台主导,在表征上具有准自然垄断属性,从而导致全球范围内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市场的竞争规则上形成了以反垄断法规制为主和直接行业规制为主的治理路径分歧。参照“可竞争市场理论”,我国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业仍处于初创阶段,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应坚持包容审慎理念下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政策解决方案,厘清反垄断法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业的路径和框架,以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学习 反垄断 市场力量 竞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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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 加快推动“数字人”产业创新发展
7
作者 颜媚 张政和 +2 位作者 石霖 刘硕 詹远志 《通信世界》 2024年第14期8-9,共2页
“数字人”作为多模态人机交互的重要载体,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浪潮的带动下,逐渐从单一虚拟形象向“有头有脸有脑”创新进化,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和深化,已经成为全球布局的重要赛道。美国等西方国家积极开展“数字人”布局,基本掌控核... “数字人”作为多模态人机交互的重要载体,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浪潮的带动下,逐渐从单一虚拟形象向“有头有脸有脑”创新进化,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和深化,已经成为全球布局的重要赛道。美国等西方国家积极开展“数字人”布局,基本掌控核心技术生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形象 全球布局 人工智能技术 人机交互 多模态 重要载体 生成式 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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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探析 被引量:1
8
作者 环建芬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97-105,共9页
关于人工智能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问题,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自身可以作为责任主体;也有学者认为它与一般的产品责任没有区别。文章认为,人工智能自身不具有法律人格包括有限法律人格,人工智能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自然人... 关于人工智能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问题,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自身可以作为责任主体;也有学者认为它与一般的产品责任没有区别。文章认为,人工智能自身不具有法律人格包括有限法律人格,人工智能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基于人工智能的特点,其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与一般产品责任既不存在竞合,两者也不等同;该类民事责任主体,除生产者、销售者外,工作物操作者、使用者也应包括在内;此外,确立责任分担机制也是文章关注的内容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载体致人损害 致人损害责任主体 民事责任竞合 工作物操作者责任 责任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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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研究综述 被引量:3
9
作者 桂泽春 赵思健 《智慧农业(中英文)》 CSCD 2023年第1期82-98,共17页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但同时又是弱质产业,传统农业风险管理研究方法中存在非线性信息挖掘不足、精确度不高和鲁棒性差等问题。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拥有基于大数据的强非线性拟合、端到端建模和特征自学习等...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但同时又是弱质产业,传统农业风险管理研究方法中存在非线性信息挖掘不足、精确度不高和鲁棒性差等问题。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拥有基于大数据的强非线性拟合、端到端建模和特征自学习等强大功能可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AI在农业脆弱性评估、农业风险预测,以及农业损害评估三大方面的研究进展,得出如下结论:1. AI在农业脆弱性评估中的特征重要性评估缺乏科学有效的验证指标,且应用方式导致无法比较多个模型之间的优劣,建议采用主客观法进行评价;2.在风险预测中,发现随着预测时间的增加,机器学习模型的预测能力往往会下降,过拟合问题是风险预测中的常见问题,且目前研究针对图数据空间信息的挖掘还较少;3.农业生产环境复杂,应用场景多变是影响损害评估准确性的重要因素,提升深度学习模型的特征提取能力和鲁棒性是未来技术发展需要克服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然后,针对AI应用过程中存在的性能提升问题和小样本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对于性能提升问题,根据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的熟悉程度,可分别采用多种模型比较法、模型组合法和神经网络结构优化法以提升模型的性能表现;对于小样本的问题,往往可以将数据增强、生成对抗网络和迁移学习相结合,以增强模型的鲁棒性和提高模型识别的准确性。最后,对AI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展望。未来可以考虑将人工智能引入农业脆弱性曲线的构建;针对农业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和与农业相关的行业关系,更多地应用图神经网络对农业价格风险预测进一步深入研究;损害评估建模过程中可以更多地引入评估目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增强对目标的特征学习,对小样本数据进行增广也是未来研究的重点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业风险管理 人工智能 脆弱性评估 风险预测 损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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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品发展风险抗辩后的损害救济分摊机制研究 被引量:9
10
作者 胡元聪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21-130,共10页
我国既要加大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最大程度激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巨大潜力,又要预判人工智能产品带来的挑战及其风险。因此,需要根据人工智能产品的特点变革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以最大限度防范、降低和合理分配人工智能产品发... 我国既要加大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最大程度激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巨大潜力,又要预判人工智能产品带来的挑战及其风险。因此,需要根据人工智能产品的特点变革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以最大限度防范、降低和合理分配人工智能产品发展风险,尤其是需要完善人工智能产品发展风险抗辩后的损害救济分摊机制。对此,我国必须贯彻"共享-分摊"的损害救济理念,确保在国家、社会、生产者、设计者和消费者之间合理分摊损害,以更好维持各方权益的整体平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最终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 发展风险抗辩制度 损害救济分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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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视觉损害人工智能诊疗研究的现状和建议 被引量:5
11
作者 林浩添 林铎儒 《中国临床新医学》 2020年第2期111-114,共4页
未成年人的视觉系统尚未发育完善,在这个关键阶段发生的视觉损害容易破坏正常的视觉发育规律,对未成年人的视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早筛早治是减少未成年人视觉损害的关键。加快医学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研发,有望为未成年人视觉损害的大... 未成年人的视觉系统尚未发育完善,在这个关键阶段发生的视觉损害容易破坏正常的视觉发育规律,对未成年人的视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早筛早治是减少未成年人视觉损害的关键。加快医学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研发,有望为未成年人视觉损害的大规模人群智能筛查,实现未成年人视觉损害的早防早治提供新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视觉损害 近视 先天性白内障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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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储层损害诊断及预测中的应用与展望 被引量:1
12
作者 杨兆中 高晨轩 +2 位作者 李小刚 马高峰 马薛丽 《石油化工应用》 CAS 2019年第8期1-5,共5页
人工智能(AI)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在积累、处理、运用信息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油气藏储层保护领域。本文在简要介绍人工智能及其在石油工程中的应用的基础上,重点对目前两种最为常见的人工智能方法在石油工程中的研究... 人工智能(AI)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在积累、处理、运用信息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油气藏储层保护领域。本文在简要介绍人工智能及其在石油工程中的应用的基础上,重点对目前两种最为常见的人工智能方法在石油工程中的研究进展进行综述:神经网络技术可以很好地结合非线性问题,但数据量少、计算成本高;专家决策支持系统可复合专家知识,在全面性、适应性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且使用成本较低,但存在着获取知识相对困难,推理能力弱,灵活性差的缺点。最后,列举了人工智能方法在储层损害诊断与预测中的应用,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储层损害 诊断 预测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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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发展情况研究
13
作者 王欢 陈敏翼 +1 位作者 商惠敏 王陶冶 《广东科技》 2023年第2期12-16,共5页
新一代人工智能(AI)开放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创新平台”)是聚焦人工智能重点细分领域,持续输出核心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的重要创新载体。结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9〕265号)等相关要求,广... 新一代人工智能(AI)开放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创新平台”)是聚焦人工智能重点细分领域,持续输出核心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的重要创新载体。结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9〕265号)等相关要求,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自2018年以来连续三年认定发布16家开放创新平台(见表1),依托平安集团、腾讯科技、佳都科技、格力集团等多家省内龙头单位,在金融、医疗、交通、制造等多个细分领域进行重点布局。本文对广东省开放创新平台发展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细分领域 科学技术厅 创新平台建设 人工智能 创新载体 腾讯科技 工作指引 平安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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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致第三方损害的责任承担:法经济学的视角 被引量:10
14
作者 吴维锭 张潇剑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78-87,101,共11页
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形成了主体论和客体论两派观点,前者主张赋予人工智能以一定的主体地位,后者则将人工智能定性为财产或工具。对于人工智能造成的第三方损害,主体论认为应当由人工智能承担独立责任,其责任财产来源于制造者... 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形成了主体论和客体论两派观点,前者主张赋予人工智能以一定的主体地位,后者则将人工智能定性为财产或工具。对于人工智能造成的第三方损害,主体论认为应当由人工智能承担独立责任,其责任财产来源于制造者或者使用者预先缴纳的资金池,资金池之外的制造者或使用者无须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客体论认为制造商或者使用者应当对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承担无限责任,但二者之争停留在主观应然层面,缺乏客观实然的分析。法经济学视角下法律规则在效率上存在优劣之分,区分的标准有'更安全地从事活动'和'从事更安全的活动'两种范式。主体论和客体论构造的法律规则在人工智能的不同应用领域有着不同的效率:在自动驾驶车领域,客体论更有效率;在智能投资顾问领域,主体论更有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第三方损害 责任承担 法律责任 自动驾驶 智能投资 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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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hatGPT看浙江人工智能发展
15
作者 侯瑞 《信息化建设》 2023年第3期22-24,共3页
当前,浙江应以全省大力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为契机,加快ChatGPT等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一批平台载体,形成一批特色场景应用,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产业集群。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国际竞争力 GPT 关键核心技术 CHAT 大力实施 场景应用 平台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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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医疗损害责任分析——以达芬奇手术机器人为例 被引量:10
16
作者 丁璐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68-74,109,共8页
在医疗领域内,以达芬奇手术机器人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体所引发的侵权问题一直以来较少被关注。在技术发展初期,人工智能体无法脱离产品属性,造成的侵权纠纷可以从解释论的角度参照适用医疗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但设计研发的缺陷需要在严格... 在医疗领域内,以达芬奇手术机器人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体所引发的侵权问题一直以来较少被关注。在技术发展初期,人工智能体无法脱离产品属性,造成的侵权纠纷可以从解释论的角度参照适用医疗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但设计研发的缺陷需要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特别软化,以“合理替代设计”取代“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能力的提升,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人工智能体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则需要从立法论的角度重新界定责任主体与赔偿方式。从整个法律推理过程来看,在人工智能体医疗损害纠纷中,相比于举证责任分配而言,以医疗鉴定为核心的事实认定更加关键。从技术创新视角来看,法律规制的边界需要慎重把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医疗损害 医疗产品责任 独立法律人格 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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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发展的新载体 被引量:2
17
作者 周起帆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第6期61-64,71,共5页
“人工智能”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研究和模拟人类智能活动的科研领域或新兴学科,具有大数据、深度学习、算法三大技术特征。人工智能是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发展的新载体,应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如何... “人工智能”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研究和模拟人类智能活动的科研领域或新兴学科,具有大数据、深度学习、算法三大技术特征。人工智能是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发展的新载体,应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如何使人工智能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发展的载体,需要以强化教育持续发展理念为先导、以创新教学方式方法为手段、以建立可视化模型为平台、以建立反馈机制为支撑点、以优化保障体系为重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时代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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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应用中损害责任的承担分析 被引量:2
18
作者 任延武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48-55,共8页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使得人机交互的情况越来越多,具有一定自主性和智能性的人工智能对各法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等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该类损害后果应由哪类法律主体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成为法律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根据...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使得人机交互的情况越来越多,具有一定自主性和智能性的人工智能对各法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等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该类损害后果应由哪类法律主体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成为法律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根据人工智能的智能表达方式不同,将其分为智能成果型和智能行为型两种。在目前人工智能尚未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人工智能所涉各主体对人工智能在应用中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使用者应对智能成果型人工智能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生产者(设计者、训练者)应对智能行为型人工智能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成果型 智能行为型 损害责任 角色 人工智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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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最好载体是什么? 人类是人工智能的最好载体 被引量:1
19
《计算机应用文摘》 2016年第20期69-69,共1页
“我认为,如果我们能够将大脑皮层与数字化扩展设备通过神经链接起来,那么就能够将人工智能整合进人体,从而人类就演进成了人工智能和人类的共生体。”近日,伊隆·马斯克在接受采访时谈到,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好结果就是人类与人... “我认为,如果我们能够将大脑皮层与数字化扩展设备通过神经链接起来,那么就能够将人工智能整合进人体,从而人类就演进成了人工智能和人类的共生体。”近日,伊隆·马斯克在接受采访时谈到,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好结果就是人类与人工智能的混合体。他认为,如果这种技术能够普及,那么我们就能够有效解决控制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技术 人类 载体 扩展设备 大脑皮层 控制问题 数字化 共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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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0
作者 杨安婷 《江科学术研究》 2019年第3期90-94,共5页
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形态分为人工智能存在缺陷致人损害、人工智能自主致人损害,以及人工智能使用者过错致人损害。人工智能虽具有自主行为,但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其致人损害的直接责任承担主体为设计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一般的... 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形态分为人工智能存在缺陷致人损害、人工智能自主致人损害,以及人工智能使用者过错致人损害。人工智能虽具有自主行为,但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其致人损害的直接责任承担主体为设计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一般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难以适用,对此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责任承担上,人工智能存在设计缺陷,设计者与生产者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工智能自主行为造成的损害由两者承担公平责任,辅之以强制保险制度填补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责任损害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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