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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可行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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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露 吴亚楠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1期51-53,共3页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虽然对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至今尚无实践。学者对这一制度的完善建议多集中于法律文本层面,而本文试图从当事人、法院和律师三个维度,对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实施的相关社会条件加以分析,认为以...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虽然对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至今尚无实践。学者对这一制度的完善建议多集中于法律文本层面,而本文试图从当事人、法院和律师三个维度,对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实施的相关社会条件加以分析,认为以中国目前的国情,这一制度没有适用的空间,应通过多元化途径来解决群体性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群体性纠纷 人数确定 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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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定人数如何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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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云卿 《管理观察》 1998年第11期5-5,共1页
关键词 确定法定人数 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 投票权 全部付款 优先股红利 普通股票 提交表决 股份 年度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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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证券侵权救济的群体诉讼模式选择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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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桂森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82-88,162-163,共7页
各国证券侵权救济的诉讼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模式的选择与构建,要高度重视本土资源的挖掘和利用。我国立法规定的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设计理念方面符合现代群体纠纷的解决理念和要求,该制度未能在证券侵权诉... 各国证券侵权救济的诉讼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模式的选择与构建,要高度重视本土资源的挖掘和利用。我国立法规定的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设计理念方面符合现代群体纠纷的解决理念和要求,该制度未能在证券侵权诉讼中得到适用,是由于司法政策的限制,而非其在技术层面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我国的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存在根本差别,与美国集团诉讼在价值追求上具有相似性,兼顾了各方利益需求,是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合理模式,但在具体规则上还需要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侵权 群体诉讼 人数确定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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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选择退出”规则评析——兼论我国代表人诉讼采用“选择加入”规则的合理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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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桂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57-63,共7页
鉴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在美国证券市场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有学者呼吁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中,最主要的观点之一就是引进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选择退出"规则以取代我国现行的"选择加... 鉴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在美国证券市场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有学者呼吁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中,最主要的观点之一就是引进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选择退出"规则以取代我国现行的"选择加入"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和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类似的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而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不宜采用"选择退出"规则,采用"选择加入"规则有其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退出 选择加入 集团诉讼 人数确定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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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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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艳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9年第2期132-137,共6页
证券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小额多数"的特征,我国现行的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适应此类群体纠纷中保护分散性利益、制裁群体性侵害、为公众提供有效救济途径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证券集团诉讼... 证券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小额多数"的特征,我国现行的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适应此类群体纠纷中保护分散性利益、制裁群体性侵害、为公众提供有效救济途径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经验,改变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是现阶段的可行之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侵权 集团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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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地铁站换乘通道的暖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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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遇川 《制冷与空调(四川)》 2012年第3期261-264,共4页
针对本工程外部条件苛刻,接口较多,需联动操作等特点,介绍了换乘通道人数确定、空调通风与排烟兼用系统设计、火灾工况设备联动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换乘通道 人数确定 空调通风系统 排烟系统 联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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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预防价值及其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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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桂森 张国平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92-97,共6页
证券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所蕴含的预防价值使得证券侵权救济可以成为控制证券侵权行为发生的有效手段。证券侵权救济的法律意义也因此从救济具体损害的微观层面,扩展至控制证券侵权行为发生的宏观层面。现实表明,单纯依靠公法责任的追究,... 证券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所蕴含的预防价值使得证券侵权救济可以成为控制证券侵权行为发生的有效手段。证券侵权救济的法律意义也因此从救济具体损害的微观层面,扩展至控制证券侵权行为发生的宏观层面。现实表明,单纯依靠公法责任的追究,难以实现对证券侵权行为的有效预防,现有的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亦存在缺陷。为了实现证券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预防价值,证券侵权救济的合理路径是构建一个能够有效救济全部损害的群体诉讼制度,我国的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方式是可供选择的合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侵权 预防价值 群体诉讼 人数确定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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