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2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在司法能动与司法节制之间——香港法院本土司法审查技术的观察
被引量:
5
1
作者
秦前红
付婧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6-115,共10页
人权法案时代,香港法院司法审查的基调曾由对立法进行严苛审查趋向于后来的尊重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在政策制定中的优势。而到了基本法时代,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及立法可被质疑是否与《基本法》一致,传统上被视为不宜司法化的政治、经济...
人权法案时代,香港法院司法审查的基调曾由对立法进行严苛审查趋向于后来的尊重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在政策制定中的优势。而到了基本法时代,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及立法可被质疑是否与《基本法》一致,传统上被视为不宜司法化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也突破理论的藩篱涌入法院。香港法院延续了人权保障领域的能动状态,但在面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案件以及政治性案件时,香港法院又发展出一套基于司法技术理性的司法节制,以期维护特别行政区法治的统一与稳定。可以预见的是,香港法院仍需在后续的审查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件厘清法院司法审查权力的界限,避免介入高度政治性的争议,以恪守普通法体制下司法机关的角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权法案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司法审查
司法能动
司法节制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表达自由的价值及其边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实践
2
作者
吴昱江
《人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331-350,共20页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在司法判决中实践表达自由权利的相对主义理论,承认法定表达自由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但对其的克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并接受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限制表达自由权的详细法律依据被《...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在司法判决中实践表达自由权利的相对主义理论,承认法定表达自由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但对其的克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并接受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限制表达自由权的详细法律依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条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6条勾勒出框架,并被香港特区及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判例填充进细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会依次询问如下问题,以裁定限权法律或措施是否有效。首先,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或措施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上的确定性?其次,限权法律或措施是否有助于达到一个合法目的?最后,限权法律或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只有在依次通过这三个步骤的审查后,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或措施才可被认定为合法。否则,任何机构或个人没有权利限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法定表达自由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法
香港
人权法案条例
表达自由
比例原则
原文传递
题名
在司法能动与司法节制之间——香港法院本土司法审查技术的观察
被引量:
5
1
作者
秦前红
付婧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6-115,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FX004)
文摘
人权法案时代,香港法院司法审查的基调曾由对立法进行严苛审查趋向于后来的尊重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在政策制定中的优势。而到了基本法时代,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及立法可被质疑是否与《基本法》一致,传统上被视为不宜司法化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也突破理论的藩篱涌入法院。香港法院延续了人权保障领域的能动状态,但在面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案件以及政治性案件时,香港法院又发展出一套基于司法技术理性的司法节制,以期维护特别行政区法治的统一与稳定。可以预见的是,香港法院仍需在后续的审查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件厘清法院司法审查权力的界限,避免介入高度政治性的争议,以恪守普通法体制下司法机关的角色。
关键词
人权法案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司法审查
司法能动
司法节制
Keywords
Bill of Rights
the Basic Law
judical review
judicial activism
judicial restraint
分类号
D971.262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表达自由的价值及其边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实践
2
作者
吴昱江
机构
清华大学学生部
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331-350,共20页
文摘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在司法判决中实践表达自由权利的相对主义理论,承认法定表达自由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但对其的克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并接受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限制表达自由权的详细法律依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条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6条勾勒出框架,并被香港特区及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判例填充进细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会依次询问如下问题,以裁定限权法律或措施是否有效。首先,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或措施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上的确定性?其次,限权法律或措施是否有助于达到一个合法目的?最后,限权法律或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只有在依次通过这三个步骤的审查后,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或措施才可被认定为合法。否则,任何机构或个人没有权利限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法定表达自由权利。
关键词
基本法
香港
人权法案条例
表达自由
比例原则
Keywords
The Hong Kong Basic Law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The prescribed by law requirement
The necessity requirement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分类号
D921.9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在司法能动与司法节制之间——香港法院本土司法审查技术的观察
秦前红
付婧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
5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表达自由的价值及其边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实践
吴昱江
《人大法律评论》
2019
0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