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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人格上财产利益的可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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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俊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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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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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72-7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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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使传统民法理论关于人格权为具有专属性的非财产权的认识面临挑战,产生了对人格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以及承认其可继承性的需要。美国和德国在各自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分别形成了公开权与隐私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和人格权包含财产成分与精神成分的"一元"模式,我国更宜采纳"一元"模式。在"一元"模式下,人格上财产利益是人格要素财产化的结果而具有承认其可继承性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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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上财产利益
人格上财产利益的可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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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ity right
property interests on personality
the inheritance of property interests on pers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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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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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死者生前人格上财产利益之保护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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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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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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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00-112,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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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研究"(CLS-Y10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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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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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上财产利益
公开权
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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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ity right, property interests on personality, right of publicity, intangible proper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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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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