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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宪法化的两种模式及其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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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正言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6期97-102,共6页
二十世纪后半期以后,宪法以两种方式影响了私法上的人格权的发展,一是德国模式,以宪法直接推出个别人格权,二是美国模式,以宪法革新传统人格权,两种方式均是两国法律制度自然发展的产物。然而无论哪种模式,人格权宪法化都不同程度地具... 二十世纪后半期以后,宪法以两种方式影响了私法上的人格权的发展,一是德国模式,以宪法直接推出个别人格权,二是美国模式,以宪法革新传统人格权,两种方式均是两国法律制度自然发展的产物。然而无论哪种模式,人格权宪法化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提升人格权地位、创新人格权类型、增强人格权灵活性的功能。以我国目前人格权立法简约、司法机械的境况,适度采纳人格权宪法化的经验是未来人格权保护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的宪法化 人格权的创新 宪法的适用 司法权的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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