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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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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菲
邹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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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青岛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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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动态》
2023年第1期90-96,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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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可以定义为将具有一定公众吸引力的特定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实施商品化利用,将其运用于商品或服务营销过程中相伴而生的权利,且该权利须得到特定主体的许可,否则会构成侵权。鉴于其与传统人格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均为人格要素,两者间界限不明,因此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界定,可明晰其与人格要素对应的人格权间的界限;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选择,可在借鉴域外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双重权利保护模式;以知名度、建立身份指向性关系、商业推销效果三个方面为基础进行侵权行为分析,可以得出:第一,不以享有知名度为前提条件,从而将普通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纳入保护范围;第二,该注册商标使用之人格标识与被侵权人之间建立稳定身份指向对应关系;第三,商业推销的效果对人格标识享有权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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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双重权利保护模式
身份指向对应关系
二级传播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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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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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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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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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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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楚天法治》
2023年第19期201-20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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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是指将个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个性特征与商品相结合,用于商业宣传和营销的行为.本文讨论了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法律问题.在民法保护方面,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被视为一种人格权利,享有与其他人格权利相似的保护.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将自己的肖像或声音与商品进行关联.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个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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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民法保护
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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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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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格权“支配”属性辨析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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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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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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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87-9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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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格权属性问题存在分歧之根源在于人格权的特殊法律构造。人格权之产生,是因为内在于自身的利益(人格利益)或人的伦理价值可以成为受私法保护的权利客体,但并不意味着人格权可以或必然成为支配权的客体。"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虽然成立于一定的人格要素(人格标识)之上,但从其内容构造、制度功能等方面考察,已非人格权范畴所能涵盖,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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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格权
支配权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人格要素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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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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