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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之维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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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封丽霞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2-84,F0002,共14页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对传统人民民主理论的新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式立法民主的内涵和外延。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首先应通过民主立法的过程得以承载和展现,其“最广泛”...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对传统人民民主理论的新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式立法民主的内涵和外延。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首先应通过民主立法的过程得以承载和展现,其“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也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体系作用于社会政治生活得以彰显。在立法过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依据,通过“人大主导立法”实现立法主体的最广泛民主,通过“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价值取向引领实现立法工作的全方位民主,通过以立法形式解决人民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实现立法内容的全覆盖民主,通过立法公开、全民讨论等程序实现立法规划、法案起草、审议表决等立法过程的全链条民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立法 人大主导立法 人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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