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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尼斯实践哲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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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第2期12-17,共6页
菲尼斯的自然法学说是20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重构自然法的成果。他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的基础之上,以人类事务哲学概念作为他的整个实践哲学的知识论背景。由此,他的整个自然法理论也分别被看成由三个基本领域构成:...
菲尼斯的自然法学说是20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重构自然法的成果。他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的基础之上,以人类事务哲学概念作为他的整个实践哲学的知识论背景。由此,他的整个自然法理论也分别被看成由三个基本领域构成:第一个领域是道德哲学,菲尼斯的道德哲学以实践理性和基本善为核心概念而展开,经由共同体而过渡到第二个领域,亦即政治哲学;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是政治权威,政治权威的合法运作又依赖法律,亦即政治权威需要根据法律来实施统治,也就是通过法治来实施统治;通过第二个领域的政治权威和第三个领域的法律,在最终意义上用来保障在道德领域被加以阐明的基本善。这就是菲尼斯整个自然法学说的基本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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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类事务哲学
实践理性
基本善
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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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格里塞—菲尼斯自然法学说的哲学预设——一个批判性的考察
2
作者
吴彦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36-151,共16页
任何一种哲学建构都会预设一些基本的前提。本文试图从知识类型学、人的形象、自然法的形象以及自然法的根基这四个方面勾勒格里塞—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哲学预设。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格里塞—菲尼斯学派与其他各种政治和法律学说...
任何一种哲学建构都会预设一些基本的前提。本文试图从知识类型学、人的形象、自然法的形象以及自然法的根基这四个方面勾勒格里塞—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哲学预设。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格里塞—菲尼斯学派与其他各种政治和法律学说之间的基本差异。首先,从知识类型学的角度看,菲尼斯学派所拒斥的是各种类型的还原论,既包括把法律还原为逻辑的康德主义,也包括把法律还原为技术的法律实证主义,还包括把法律还原为纯粹伦理的现代自然法学说。在菲尼斯看来,法律的真正本性在于它拥有双重生命,即它既属于道德秩序,又属于技艺秩序。其次,从人的形象的角度来看,格里塞—菲尼斯学派既拒斥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也拒斥以集体为中心的集体主义,在他们看来,任何正确的政治学说都必须超越这样一种二元对立,进而寻求一种更为基本的社会本体论。第三,从他们所抱持的自然法的历史观和自然法的基础来看,他们既拒斥苏亚雷斯以降的经院派的自然法学说,也拒斥脱胎于苏亚雷斯立场的现代自然法学说,在他们看来,自然法的基础不能从意志中寻找,而只能在追求目的的实践理性中来寻找。从本体论的层面上看,自然法根植于人类本性,但是对于人类本性的考察,绝不能从任何思辨哲学的角度予以探讨,而必须从人类活动,尤其是人类实践理性活动所理解和把握的目的中来加以考察。因此,自然法、实践理性与目的构成了格里塞—菲尼斯学派整个自然法框架的三个基石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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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然法
实践理性
人类事务哲学
人类
本性
原文传递
题名
菲尼斯实践哲学概要
被引量:
2
1
作者
吴彦
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第2期12-17,共6页
文摘
菲尼斯的自然法学说是20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重构自然法的成果。他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的基础之上,以人类事务哲学概念作为他的整个实践哲学的知识论背景。由此,他的整个自然法理论也分别被看成由三个基本领域构成:第一个领域是道德哲学,菲尼斯的道德哲学以实践理性和基本善为核心概念而展开,经由共同体而过渡到第二个领域,亦即政治哲学;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是政治权威,政治权威的合法运作又依赖法律,亦即政治权威需要根据法律来实施统治,也就是通过法治来实施统治;通过第二个领域的政治权威和第三个领域的法律,在最终意义上用来保障在道德领域被加以阐明的基本善。这就是菲尼斯整个自然法学说的基本要义。
关键词
人类事务哲学
实践理性
基本善
权威
Keywords
The Philosophy of Human Affair
Practical Reason
Basic Goods
Authority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格里塞—菲尼斯自然法学说的哲学预设——一个批判性的考察
2
作者
吴彦
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36-151,共16页
基金
同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自然法与实践理性”(项目批准号:221201901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任何一种哲学建构都会预设一些基本的前提。本文试图从知识类型学、人的形象、自然法的形象以及自然法的根基这四个方面勾勒格里塞—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哲学预设。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格里塞—菲尼斯学派与其他各种政治和法律学说之间的基本差异。首先,从知识类型学的角度看,菲尼斯学派所拒斥的是各种类型的还原论,既包括把法律还原为逻辑的康德主义,也包括把法律还原为技术的法律实证主义,还包括把法律还原为纯粹伦理的现代自然法学说。在菲尼斯看来,法律的真正本性在于它拥有双重生命,即它既属于道德秩序,又属于技艺秩序。其次,从人的形象的角度来看,格里塞—菲尼斯学派既拒斥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也拒斥以集体为中心的集体主义,在他们看来,任何正确的政治学说都必须超越这样一种二元对立,进而寻求一种更为基本的社会本体论。第三,从他们所抱持的自然法的历史观和自然法的基础来看,他们既拒斥苏亚雷斯以降的经院派的自然法学说,也拒斥脱胎于苏亚雷斯立场的现代自然法学说,在他们看来,自然法的基础不能从意志中寻找,而只能在追求目的的实践理性中来寻找。从本体论的层面上看,自然法根植于人类本性,但是对于人类本性的考察,绝不能从任何思辨哲学的角度予以探讨,而必须从人类活动,尤其是人类实践理性活动所理解和把握的目的中来加以考察。因此,自然法、实践理性与目的构成了格里塞—菲尼斯学派整个自然法框架的三个基石性概念。
关键词
自然法
实践理性
人类事务哲学
人类
本性
Keywords
natural law
practical reason
the philosophy of human affairs
human nature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菲尼斯实践哲学概要
吴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格里塞—菲尼斯自然法学说的哲学预设——一个批判性的考察
吴彦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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