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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看多重赔偿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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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蒂 《民商法争鸣》 2017年第1期144-152,共9页
将具体的多重赔偿关系的并存,理解为责任竞合,存在对竞合的认定过窄,或过宽的问题。考察竞合问题的起源,更为科学的提法当是请求权竞合,并可进一步分为主体和目的两种请求权竞合。其次,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或保险赔偿请求权之间形成竞合... 将具体的多重赔偿关系的并存,理解为责任竞合,存在对竞合的认定过窄,或过宽的问题。考察竞合问题的起源,更为科学的提法当是请求权竞合,并可进一步分为主体和目的两种请求权竞合。其次,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或保险赔偿请求权之间形成竞合的观点过于简单化,必须把握给付内容的不可兼容性这一核心特征,以给付为判断请求权竞合构成的标准,内容和目的不同的给付构成聚合关系。具体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保险金等不构成竞合的请求权,而对构成竞合的请求权,宜采补充模式,确立以向侵权人先行请求为原则,结合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诉讼方式,使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济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多重赔偿 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聚合 给付 诉讼经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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