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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控——以贵州A供电局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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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必坚 《安顺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107-109,共3页
电网企业法律案件纠纷的数量,基本上呈现逐年较快增长的趋势。其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总案件纠纷将近一半。这凸显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控迫在眉睫、重于泰山。针对违章建筑、高压作业经营及钓鱼竿等三类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电网企业法律案件纠纷的数量,基本上呈现逐年较快增长的趋势。其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总案件纠纷将近一半。这凸显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控迫在眉睫、重于泰山。针对违章建筑、高压作业经营及钓鱼竿等三类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电网企业、电力监管部门、规划部门应有效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管控 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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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之归责原则——陈玉兰等与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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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威 《判例与研究》 2010年第3期23-28,共6页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尤其是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上,一直以来都存在《民法通则》与《铁路法》适用上的争议,即《铁路法》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否坚持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作者即...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尤其是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上,一直以来都存在《民法通则》与《铁路法》适用上的争议,即《铁路法》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否坚持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作者即认为,《民法通则》与《铁路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铁路法》第58条只是对《民法通则》第123条的细化。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侵权法领域的基本法,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了权威的规定,明确了此类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归责原则 新长铁路 铁路运输 有限责任 伤亡事故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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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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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0期35-40,共6页
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 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民事合同关系 管理者 法律关系 付费方式 有偿使用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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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青、宋宝宁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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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4期39-42,共4页
【裁判摘要】一、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 【裁判摘要】一、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青海湟川中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李建 体罚学生 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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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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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6期32-35,共4页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民政局 高淳县 流浪乞讨人员 公司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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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弃权与禁止抗辩”在无保险利益合同中的适用——由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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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遴 《上海保险》 2008年第2期28-30,37,共4页
关键词 保险利益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保险合同 交通事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 财产保险公司 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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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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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3期45-48,共4页
【裁判摘要】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 【裁判摘要】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公司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公司设立 交通事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盐城 营销部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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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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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2期33-37,共5页
【裁判摘要】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 【裁判摘要】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中小学校 上海通用 工商信息 实习单位 公司 有限 富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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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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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1期37-40,共4页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公路管理站 电信分公司 淮阴区 淮安市 电信局 民事侵权责任 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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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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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7期38-42,共5页
【裁判摘要】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 【裁判摘要】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安全保障义务 生产经营者 劳动法律关系 公司 民事主体 合理限度 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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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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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9期34-41,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州市白云区 国际旅行社 三茂铁路 学生伤害事故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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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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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7期46-48,共3页
【裁判摘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 【裁判摘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职业技术学院 公司 有限 科技 橡塑 江苏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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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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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6期45-48,共4页
【裁判摘要】 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 【裁判摘要】 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旅行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徐州市 公司 有限 合同关系 合同义务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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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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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研究》 2012年第4期43-51,共9页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云鹤,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单车苑自行车俱乐部实体店负责人。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 天津市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 负责人 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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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发人深省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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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善银 《农村电工》 2005年第5期14-14,共1页
关键词 松滋市供电公司 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企业 赔偿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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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言峰诉山东栖霞市电业局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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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9年第6期24-27,共4页
1999年5月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村小学生王言峰(1989年6月21日出生)在位于栖霞市塑料厂西的路上打羽毛球,因羽毛球被打到路边的变压器平台上,王言峰便踩着变压器房旁边的沙堆、变压器房的突蹬和旁边民房的腰线... 1999年5月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村小学生王言峰(1989年6月21日出生)在位于栖霞市塑料厂西的路上打羽毛球,因羽毛球被打到路边的变压器平台上,王言峰便踩着变压器房旁边的沙堆、变压器房的突蹬和旁边民房的腰线,爬上变压器平台捡拾羽毛球时,手臂接触到高压线遭到电击。触电后,王言峰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栖霞市 山东省 电业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 抗诉 变压器 羽毛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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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1诉连云港光鼎置业有限公司、灌南县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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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3期45-46,共2页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该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连云港 灌南县 健身器材 置业 开源 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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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身份界定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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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启东 《人民调解》 2017年第3期38-40,共3页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目前审理、调解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了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目前审理、调解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了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法则。这些规定将受害人在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时系"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予以分类,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身份界定 《解释》 残疾赔偿 死亡赔偿 法律依据 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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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字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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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滢滢 《人民调解》 2012年第4期44-44,共1页
2011年上半年,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新民司法所共排查调解了3起重大疑难纠纷,均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新民司法所充分运用在实践中总结出的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四字决”,即“先”、“细”、“实”、“合”,及时介入,妥善... 2011年上半年,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新民司法所共排查调解了3起重大疑难纠纷,均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新民司法所充分运用在实践中总结出的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四字决”,即“先”、“细”、“实”、“合”,及时介入,妥善处理,在短时间内化解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 化解纠纷 司法所 司法局 同安区 厦门市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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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的安保义务该由谁承担——从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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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振兴 《现代工商》 2010年第8期66-67,共2页
案情简介早春的一天下午,王女士和三位朋友一起来到某市繁华地段的一家大型商场购物。其间,她们在商场二楼的一家咖啡馆中小憩并点了几杯咖啡开始聊天。过了一会儿,王女士要去洗手间梳洗。不巧的是咖啡馆内并未设置洗手间,于是咖啡... 案情简介早春的一天下午,王女士和三位朋友一起来到某市繁华地段的一家大型商场购物。其间,她们在商场二楼的一家咖啡馆中小憩并点了几杯咖啡开始聊天。过了一会儿,王女士要去洗手间梳洗。不巧的是咖啡馆内并未设置洗手间,于是咖啡馆的服务员热心地把王女士指引到商场二楼的洗手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营场所 义务 安保 大型商场 咖啡馆 洗手间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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