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研究 被引量:2
1
作者 赵恒 《法治社会》 2023年第2期1-14,共14页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推进,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已成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适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从狭义层面讨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的研究存在视角偏差,应当从广义层面审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的两种子类...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推进,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已成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适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从狭义层面讨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的研究存在视角偏差,应当从广义层面审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的两种子类型,即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调查活动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研究的法治价值在于,满足保障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纠正既有学术认知偏差等方面的现实需要。为此,应当紧密契合两种子类型制度运行实际状况专做分析并采取针对性优化方案,重点是完善介入案件类型、介入时间节点等规则机制,方能丰富提高法法衔接领域职务犯罪治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案件 法法衔接 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下载PDF
回归法律规范:刑事值班律师制度适用问题再反思 被引量:18
2
作者 贾志强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20-134,共15页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值班律师 介入案件 阅卷权 认罪认罚从宽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