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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封闭货车严重超员的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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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艳青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4期65-68,共4页
《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3项中“从事旅客运输”与“载客”同义,可理解为“载员”,“从事旅客运输”可视为注意规定。对于不具备旅客运输营运资格的、驾驶货车等非客运车辆违规载客的,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只要从事旅客运输严重... 《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3项中“从事旅客运输”与“载客”同义,可理解为“载员”,“从事旅客运输”可视为注意规定。对于不具备旅客运输营运资格的、驾驶货车等非客运车辆违规载客的,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只要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均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认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要综合货车载客人数、超员比例、车辆容积、车辆性能、安全措施、改装情况、载货情况,再考虑行车路段、行车时段、行车时间长短、从事非法旅客运输年限、是否收费、是否多次严重超员载客,是否合并超速驾驶,是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资质等方面因素开展实质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事旅客运输 危险驾驶 严重超员 货车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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