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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标识的“他为性”及其规范影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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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相见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6-144,共19页
通说认为民事主体对其人格标识享有专用权,但其在人格标识的合理使用、许可使用以及公开等问题上均遇到了解释难题。实际上,民事主体对自己不享有识别利益。作为符号世界中人的符号化的必然结果,人格标识具有“他为性”。必须对作为权... 通说认为民事主体对其人格标识享有专用权,但其在人格标识的合理使用、许可使用以及公开等问题上均遇到了解释难题。实际上,民事主体对自己不享有识别利益。作为符号世界中人的符号化的必然结果,人格标识具有“他为性”。必须对作为权利对象的人格标识进行利益分割,由此形成标表型人格权、隐私权和人格标识商业使用权三种权利。其中,标表型人格权的内容包含人格标识的形成、变更自由,对已确定人格标识的表达利益,以及避免与他人之物发生关联的个性化利益。在解释上,人格标识的合理使用除基于公共利益和本人利益的情形外,还包含为他人利益的情形。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合同的有利解释规则仅在当事人存在强弱差别时有意义,许可人的正当理由解除权之行使权限于严重损害或不利于个性化利益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标识 他为性 隐私权 有利解释 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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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内容)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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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相见 《荆楚法学》 2024年第2期34-44,共11页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内容,修正了原《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侵权须以营利为目的的错误。虽然通说认为肖像权的权利对象为肖像利益,但外部形象说亦为有力学说,并为立法者所采纳。在界定外部形象时,体貌说获得了广泛支持。肖...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内容,修正了原《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侵权须以营利为目的的错误。虽然通说认为肖像权的权利对象为肖像利益,但外部形象说亦为有力学说,并为立法者所采纳。在界定外部形象时,体貌说获得了广泛支持。肖像具有可识别性、他为性和隐私性,因此肖像可依其承载利益的不同分别成立肖像权、隐私权,但肖像权并非专用权。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及许可使用权能可归纳为制作、使用两种异质的权能,后者本质上为独立的财产权。集体肖像上的人格利益具有独立性,财产利益则构成共有。“物像权”作为物的特殊利用形式,是所有权使用权能的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肖像权 外部形象 他为性 隐私 集体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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