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以非法方法间接取得的证据之排除范围
被引量:3
- 1
-
-
作者
刘伟涛
胡婧
-
机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枣庄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100-107,共8页
-
基金
作者主持的中央民族大学2018年自主科研项目"少数民族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1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以非法方法直接取得的证据,也包括以非法方法间接取得的证据。后者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重复性供述、毒树之果和他罪证据。对于这些证据的排除范围划定合理边界,可以有效监控司法,预防违法犯罪、打击刑讯逼供等乱象,维护司法公正、尊重保障人权。针对不同类型非法证据,根据统一标准,采取不同的排除方式,而划定依据则主要取决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项基本价值的平衡,兼顾法律保护范畴理论、程序制裁等理论,同时考虑到我国司法生态、司法环境运行的特征等方面。据此,建议确立违宪性标准,并给予司法办案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关键词
间接方法
非法证据
重复性供述
毒树之果
他罪证据
-
分类号
D91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