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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房二卖现象的法律适用与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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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晓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2年第2期138-142,共5页
一房二卖出现的主因是不动产交易中债权合意的达成与登记行为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究其根源在于出卖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对已出现的一房二卖,除特殊情况下后合同被撤销或被... 一房二卖出现的主因是不动产交易中债权合意的达成与登记行为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究其根源在于出卖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对已出现的一房二卖,除特殊情况下后合同被撤销或被宣布无效外,原则上所有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多个合同的履行应由出卖人自愿选择,强制性的规定履行顺序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缺陷。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事前预防,应建立付款中间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房二卖 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 付款中间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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