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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体系理论修正之探析——以票据上付款人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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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雪华 何志强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3期125-128,共4页
付款人在基础关系中对出票人指定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其他持票人)不负有任何义务,出票人所指定的权利人对付款人也不享有付款请求权;在票据关系中付款人的地位如同原因关系中的第三人,对持票人不负有支付票载金额的票据债务,当持票人... 付款人在基础关系中对出票人指定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其他持票人)不负有任何义务,出票人所指定的权利人对付款人也不享有付款请求权;在票据关系中付款人的地位如同原因关系中的第三人,对持票人不负有支付票载金额的票据债务,当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仅指即期汇票中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有决定是否承兑和是否付款的自由,不须对持票人负票据责任。现行票据权利体系理论存在属种概念间定义不一致,内部构成缺漏及其间关系错误等问题。应修正票据权利的定义和内部构成,完善票据权利体系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付款人的法律地位 票据权利 理论谬误 理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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