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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投资型受贿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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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怀胜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4期60-63,共4页
作为一种新型受贿形式,合作投资型受贿是请托人与受托人在"合作"投资的名义下,掩饰和"漂白"权钱交易的本质,具有极强的伪装性。因此,应当对司法实践中"合作"与"参与经营、管理""请托人代... 作为一种新型受贿形式,合作投资型受贿是请托人与受托人在"合作"投资的名义下,掩饰和"漂白"权钱交易的本质,具有极强的伪装性。因此,应当对司法实践中"合作"与"参与经营、管理""请托人代为出资"的数额认定、"瑕疵出资"下的受贿数额认定等具体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作投资受贿 代为出资型受贿 瑕疵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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