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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的代位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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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泽慧
韩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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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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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5-11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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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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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鼓励责任主体在发生海难事故后及时赔付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减少社会纷争,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代位受偿权制度进行研究。通过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明确如下:代位受偿权自责任主体在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之前对债权人作出赔付时产生;责任主体向基金提出代位受偿申请的数额为先行获得赔付的债权人的债权总额;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受偿权;诉讼时效自原债权人取得原债权之日起算;行使程序包括责任主体提交代位受偿申请和海事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两个阶段。建议在修改《海商法》时赋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的责任主体以代位受偿权,并在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时增加有关代位受偿权的行使名义和行使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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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代位受偿权
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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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mitation fund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right of subrogation
maritime code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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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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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合法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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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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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波士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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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前沿》
2020年第12期1933-193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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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内,发包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承包人工程价款、强制承包人垫资施工的情形屡见不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下文中简称“优先受偿权”)作为《合同法》第286条赋予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债权最有力的武器,却在权利主体上进行了严格的限缩性把握,其仅承认与工程所有人即发包人签订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此这般,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并不能得到充分保护。虽然现行法对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采消极态度,但从法理角度来看,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以及明确实际施工人可通过代位权制度主张优先受偿权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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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际施工人
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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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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