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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力量参与海上公益性救助的激励机制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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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秀兰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CAS 2011年第5期16-20,共5页
海难救助可以界分为公益救助与私益救助两类。民间力量参与海上公益救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海商法中以民事请求权思路为主的救助激励机制能有效激励私益救助,却不足以充分保障参与海上公益救助的民间主体之权益。应适当跳出海商法学... 海难救助可以界分为公益救助与私益救助两类。民间力量参与海上公益救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海商法中以民事请求权思路为主的救助激励机制能有效激励私益救助,却不足以充分保障参与海上公益救助的民间主体之权益。应适当跳出海商法学的框架,借助行政法学的视角,根据海上公益救助的具体情形,由国家对参与救助的民间主体给予不同性质的补偿或奖励,以弥补私法逻辑的局限,为其积极参与海上公益救助解除经济利益损失的后顾之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公益救助 海上私益救助 征用补偿 代位补偿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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