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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B2C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适用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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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天
秦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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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青海民族大学
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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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84-8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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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项目“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研究”(2018B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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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B2C平台是现代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盈利方式的多样性与隐蔽性,使其在个税征收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其代扣代缴义务人地位长期得不到确立,这不仅导致平台线上线下个税征收不均,亦使得平台下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工作难以开展。与此同时,以《个人所得税法》为代表的一批法律法规却早已明确平台收入应属于法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鉴于此,我国应尝试以《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具体参照,赋予B2C平台以代扣代缴义务人地位,使其有更多的权限参与到经济社会治理和个税征收监管的环节中去。此举措势必将有效解决B2C平台经济中的偷税漏税问题,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我国税收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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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B2C平台
代扣代缴责任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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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2C platform
deduction liability
individual incom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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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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