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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标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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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天宁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76-77,共2页
各国票据立法及传统票据法理论一般认为 ,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经谨慎审查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持票人身份证件 ,付款后便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 2 0 0 0年 2月 2 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各国票据立法及传统票据法理论一般认为 ,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经谨慎审查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持票人身份证件 ,付款后便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 2 0 0 0年 2月 2 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却规定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 ,属于《票据法》第 5 7条所规定的“重大过失” ,如给有关票据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显然 ,这两者之间存在冲突 ,其实质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同的审查义务标准之间的冲突。本文通过一典型案例分析 ,探讨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标准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票据付款 审查义务标准 《票据法》 代理人付款 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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