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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代理商合同终止制度的证立与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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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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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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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2期72-87,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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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商合一背景下商事代理制度研究”(20YJA820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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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代理商合同具有实践典型性和规范抽象性,是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性质上是继续性合同。基于继续性合同的特性,不定期代理商合同当事人享有随时终止权,定期代理商合同有重大事由时,无须通知可立即终止。代理商合同终止后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范围要视合同是定期还是不定期而有所不同。不定期代理商合同当事人通知终止合同后,须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直接损失。定期代理商合同因重大事由终止的,重大事由归责方应赔偿对方履行利益损失。基于代理商行业的特性,代理商合同终止后,代理商可主张商誉补偿请求权,即委托企业在合同终止后基于代理商的前期努力仍能与代理商吸引的客户进行交易获得利益而代理商已无法要求佣金,基于公平原则而赋予代理商的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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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理商合同
随时终止权
重大事由终止
损害赔偿
商誉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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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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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产品总代理合同的具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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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危兆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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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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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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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产品总代理作为一种新的产品销售方式,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则,产品总代理合同是规制这一制度的核心。产品总代理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在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等方面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对产品总代理合同进行妥当研究,将使市场主体对市场营销相关法律规制有进一步的期待和需求,这对完善市场秩序,建立市场规制法治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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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产品总代理
产品总代理合同
总代理商
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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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neral agent of the products
general agent contract of the products
general agent
nameless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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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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