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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滥用与越权代理之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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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叶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4期153-160,共8页
传统以“有无代理权限”作为代理权滥用与越权代理的界分方式难以适用于现实案例。司法实践对二者适用之混乱、法律效果之差异以及法条沿革事实上呈现分野之势均凸显了探讨界分问题之必要性,尚需进一步解释。代理权滥用与越权代理在文... 传统以“有无代理权限”作为代理权滥用与越权代理的界分方式难以适用于现实案例。司法实践对二者适用之混乱、法律效果之差异以及法条沿革事实上呈现分野之势均凸显了探讨界分问题之必要性,尚需进一步解释。代理权滥用与越权代理在文义上的重合以及代理法基础理论的薄弱与模糊是造成混用的主要原因。厘清代理权滥用与越权代理的界限,关键在于明确代理权滥用的制度构造,明晰代理权限范围,进而通过对传统界分方式之“是否超越代理权限”的再解释、限缩作为二者适用前提之“有权代理”的方式,重塑二者的重要界分路径。同时,主客观因素侧重点不同、对代理行为所作的利益评价不同,亦是区分二者的视角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权滥用 越权代理 界分方式 代理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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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德国普通商法典》缔结法律行为时的代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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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洋(译) 柯伟才(校)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4期137-158,共22页
代理是辅助法律行为缔结并实现行为效果归属的重要私法制度,然而它却遭到不少学者从伦理角度提出的批评和否定。但是,这依然未能阻碍代理制度博得新近民事立法的青睐,《德国普通商法典》亦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肯定和确认。代理与为... 代理是辅助法律行为缔结并实现行为效果归属的重要私法制度,然而它却遭到不少学者从伦理角度提出的批评和否定。但是,这依然未能阻碍代理制度博得新近民事立法的青睐,《德国普通商法典》亦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肯定和确认。代理与为他人提供事实上的服务、使者、居间人、法律行为参与人、利益第三人合同、间接代理以及经由家庭隶属性成员而实现的权利或义务取得等法律制度或现象均不相同,应予区分。代理与委任也并非必然共生同在,有委任而无代理、有代理而无委任、代理和委任并存的状况在实践中都可能发生。《德国普通商法典》在针对代理制度进行规范设计时,基本贯彻了显名原则,要求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但也不否认个别例外案型的生成空间。就代理权的范围而言,可经由类型化的方式区隔出范围法定化的代理权及范围有待查明的代理权两种基本类型,不同的类型归属对于交易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会产生关键影响。在效果的面向上,代理行为的效果,即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受。可是,鉴于代理行为本身源自代理人独立的意志,故代理行为的瑕疵唯以代理人方面的情状为据进行判断。在无权代理的场合,代理人承担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应属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应将直接损失及所失利润一并涵括在内。但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承担,应以代理人存在过失而相对人并无过失为前提。代理制度是现代交易法的名片,也是现代私法发展的重要动因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 委任 代理权范围 无权代理 《德国普通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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