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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开数据的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基于“代码自治”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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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新明 任运红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6-96,共11页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但目前企业公开数据的保护机制缺位。我国司法裁判历程表明数据产权立法已成为必然趋势,但学界受数据单一保护模式的思维禁锢,针对究竟是数据“权利”还是数据“权益”问题争论不休。企业公开数据的...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但目前企业公开数据的保护机制缺位。我国司法裁判历程表明数据产权立法已成为必然趋势,但学界受数据单一保护模式的思维禁锢,针对究竟是数据“权利”还是数据“权益”问题争论不休。企业公开数据的动态性使数据赋权面临客体界定困境,权益保护模式能有效解决确权技术难题,为数据产权的构建和完善提供过渡性和兜底性保护。企业在权益保护模式下遵循“禁止之外皆自由”原则,通过“代码自治”和市场机制建立数据私人秩序,法律仅提供补充性救济。从立法论视角出发,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针对限定公开数据和完全公开数据分别设定行为规制标准。从解释论视角出发,应明确数据产品的财产属性,类推物之占有解释代码空间权益,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访问、获取、利用和处分数据的行为均会被认定为破坏了企业对代码空间的完整管领状态,应予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公开数据 权益保护模式 补充机制 代码自治 商业数据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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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合约法律属性及规范化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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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月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82-88,共7页
智能合约出现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归咎于智能合约规制目的悖论。现有的技术逻辑自治思想有着使智能合约风险客观化、不可控化、权利滥用化的弊端。智能合约本体及衍生的虚拟空间应受到一定监管,监管的前提是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智能... 智能合约出现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归咎于智能合约规制目的悖论。现有的技术逻辑自治思想有着使智能合约风险客观化、不可控化、权利滥用化的弊端。智能合约本体及衍生的虚拟空间应受到一定监管,监管的前提是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智能合约类比合同的民法属性不可取,因为智能合约构建的匿名性信用社会抵牾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价值的涵摄;智能合约的类刑法因果关系属性亦不可取,因为过早嫁接到刑法体系将超越刑法最后救济手段的公法地位。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应是不带有价值偏向的中立行为。对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要按照穷尽私法,而后公法的阶梯式法律保护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合约 代码自治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涵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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