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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的优先秩序--基于全国司法类案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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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玲玲 董千毓 《中国农村观察》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7-89,共23页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薄弱环节是集体所有权如何有效行使,而集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并未呈现法律所要求的秩序安排,实践中产生了权利行使秩序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对司法类案的实证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实践中宅基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秩序...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薄弱环节是集体所有权如何有效行使,而集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并未呈现法律所要求的秩序安排,实践中产生了权利行使秩序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对司法类案的实证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实践中宅基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秩序争议主要表现为宅基地所有权依法适用争议、宅基地收益归属争议、宅基地所有权法定主体多样化争议。而宅基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秩序争议主要缘于法人治理不足,即内部治理状态下,主体的释法地位缺失与权利配置失衡,内部权利地位缺陷由内到外显化为外部秩序的掣肘,最终导致主体优先秩序混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行使宅基地所有权具有基本优势和当然地位,因此,应以主体法律地位强化为基,一方面通过主体土地权利的有效行使实现法人内部治理,另一方面通过构建主体职能互补框架实现法人外部治理,从而构建内外兼备的宅基地所有权代表行使秩序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 所有权 代表行使主体 法人治理 司法实证
原文传递
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构造及职能界定--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展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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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明明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年第1期96-112,共17页
在国家大力推动下,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赋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也在积极进行当中。在此过程中,学界和实务界对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具体构造仍有争议。不仅如此,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的经济职能,还经常为村民委... 在国家大力推动下,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赋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也在积极进行当中。在此过程中,学界和实务界对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具体构造仍有争议。不仅如此,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的经济职能,还经常为村民委员会这一 "超级组织"所挤占。厘清特别法人的具体构造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而清晰地界定职能范围也有利于廓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边界。基于特别法人的性质及其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实践,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性为社区型股份合作企业,在内部关系上体现治理的身份属性,在对外关系上其责任财产应以可实现的权利为界定标准。在"政经分离"的政策语境下,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通过提供资源、资金等方式而非通过承担具体公共管理职能的方式来为农民集体提供公共福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 代表行使主体 村民委员会 特别法人 政经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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