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宋代的科举考试立法——敕、令、格、式
- 1
-
-
作者
龚延明
-
机构
浙江大学文学院古籍研究所
-
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6期52-69,共18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滚动资助重大项目“中国历代登科总录”(03BZS008)。
-
文摘
宋代科举取士重立法。《贡举条制》是科举考试法的总称,其下又有敕、令、格、式等细化管理。科举条制从宋初沿唐制,至真宗朝始制订本朝《科举条制》,由疏而密。科举条制历经仁宗《庆历贡举条制》,神宗《熙宁科举条制》,哲宗朝元祐、元符条制修订的反复,徽宗朝《政和新修贡士敕令格式》,南宋《绍兴重修贡士敕令格式》的五次改革。宋代仅存的丁度《贡举条式》反映了科举条制在实践中的不断变化。两宋科举敕、令、格、式的延续修订,反映出宋代朝廷重视建立科举考试法,目的在于公正、公平科举考试取士。这种追求与努力也是宋代科举制能延续至元、明、清的一个重要原因。
-
关键词
宋代科举
考试法
敕令格式
《贡举条式》
-
Keywords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of the Song Dynasty
examination method
imperial e-dicts,decrees,forms,and standards
“Gongju Tiao Shi”
-
分类号
K244
[历史地理—中国史]
-
-
题名律令与晋令
被引量:3
- 2
-
-
作者
张泽咸
-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研究员
-
出处
《中华文史论丛》
CSSCI
2008年第1期59-87,共29页
-
文摘
律是定罪判刑的主干,令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分支,对维护古代政权统治有极大的强制力。诏书与敕则是“后主所是”的特权表现。中国自汉至唐,仅有唐律存世,历代法令皆已佚亡。2006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北宋天圣令所附唐令,使人们得以窥见部分唐令、宋令的原貌与内容,便利学者对唐、宋令进行新的研究。也有利于加强对历代法令的重新研讨。本文将晋令篇名与历代法令篇名进行对校,发现晋律令不仅对南朝律令影响巨大,而且对以往被学者们所鄙视的北朝北周律令亦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从而得以纠正以往过分夸大提高北齐律令对隋唐令决定性作用的不恰当看法。文末解说了晋令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作用,认为它受到了时人的赞誉与肯定,是并非偶然的。
-
关键词
律令
齐律
周律
晋令
诏令
制敕与编敕
律令格式与敕令格式
-
分类号
K207
[历史地理—中国史]
-
-
题名论唐律的补充条款
被引量:1
- 3
-
-
作者
王立民
-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53-59,共7页
-
基金
国家重点学科项目(BR423108)
上海市人文社科重点建设基地(BR423117)的支持
-
文摘
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其中有一些补充条款。它的种类包括了律条对律条、令格式对律条、礼对律条的补充等。补充条款的功能有: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的补充。与补充条款相关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其中有:关于设立补充条款的思想理论基础、"疏议"在设立补充条款中的作用、设立补充条款的两个重要原因、设立补充条款的影响等一些问题。
-
关键词
唐律
补充条款
刑法
令格式
礼
-
Keywords
the Tang Code
supplementary articles
-
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
-
题名南宋判语所见的地方权势者、豪民
被引量:1
- 4
-
-
作者
大泽正昭(著)
吴承翰(译)
-
机构
日本上智大学文学部
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
-
出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5年第1期301-332,共32页
-
文摘
在南宋判语中看到的地方权势者和豪民,以自己的经济基础为本,对基层社会行使司法领域的影响力。权势者主要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经营,即作为地主,其中大部分应该是城居地主。在此之上,他们涉足流通关联产业,而且还从事包括“恶事”在内的各种“资本”运用。据此认识,笔者先前提起的“阿米巴型复合经营体”的概念,以及他们在基层社会中的本质,应该也能够重新得到理解。他们的目标是创造出和国家“相互依存的构造”并利用其权威。因此,他们的活动一旦越过统治规范的界线时,就会受到处罚。而这条界线的基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负责官员的判断,难以明确。一旦看出以上这些权势者、豪民的本质,那么也就能看出宋代社会的日常性特征了。他们对于官方的业务执行、日常性的治安维持而言是有用的(必要之恶)。另一方面,豪民对于民众来说,是负担相应的公共业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得到支持。换言之,在宋代的“二者间关系”社会(“法共同体”不存在的社会)中,正是由权势者、豪民来代为执行“共同体”的任务。那正是维持基层社会的再生产所不可或缺的活动。当然,必须确认的是判语史料的界限。毋庸赘言,没有得到裁判的案件,或者不被认定为违法的事实是不会被记录下来的。又,判语是从统治者的角度所进行的单方面的断罪。暂且不论财产之争或立继之争等调停性的裁判,在关于刑事的案例中,犯罪者一方的主张几乎没有被保留下来。对于被断罪的豪民们,他们的主张及其行动的原动力,即使发现了《清明集》,也还仍有许多难以掌握的侧面。今后仍有必要参考其他史料,持续进行更深入的检讨。
-
关键词
特别法
海行法
敕令格式
习惯法
一司敕
路
敕
-
分类号
F014.1
[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