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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史稿·刑法志》中律例关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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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静 《商情》 2009年第50期39-39,共1页
在清代的法律体系中,律、例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为“常经”,长期稳定不变。适时制例,可补律之不足。制例、编例是国家基本的和经常性的立法活动,也是国家完善法制的重要措置。律例关系理论是清代最重要的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 在清代的法律体系中,律、例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为“常经”,长期稳定不变。适时制例,可补律之不足。制例、编例是国家基本的和经常性的立法活动,也是国家完善法制的重要措置。律例关系理论是清代最重要的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律典与条例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以“以例破律”、“以例代律”定性例律关系失之偏颇,不能代表律例关系的主流。清代的律例关系合乎历史上“制例以补律”的初衷,例与律关系的主导方面也应是以例补律、以例辅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例 以例破律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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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例修律”现象的形成与发展——以“造妖书妖言”律例的立法变迁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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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挪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73-79,共7页
"例"在清代的法律体系中不仅承担着"辅律而行"的功能,更重要的是,"例"还在实质上承担了修改完善整个法律,使得律文能在"祖宗之法不可变"的前提下获得实质上的发展,这就是"以例修律"... "例"在清代的法律体系中不仅承担着"辅律而行"的功能,更重要的是,"例"还在实质上承担了修改完善整个法律,使得律文能在"祖宗之法不可变"的前提下获得实质上的发展,这就是"以例修律"的概念。清代的统治者大兴文字狱,禁锢思想,探究清代统治者在"造妖书妖言"律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何灵活运用条例来实现统治者的需求并应对社会和政治的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以例 以例破律 以例 造妖书妖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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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中的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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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天 《西部法学评论》 2006年第4期98-100,共3页
例作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之一,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例从唐代开始出现,历经宋、元、明、清而至大成。例的兴起,是社会现实生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律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有中国的实用哲学作为理论基础。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例作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之一,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例从唐代开始出现,历经宋、元、明、清而至大成。例的兴起,是社会现实生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律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有中国的实用哲学作为理论基础。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是独特的,它补充和完善了律,又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超越了律。此外,例对法学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清末以后,在向西方学习的法律改革中,例作为法律渊源的传统发生了断裂,从此成为了历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例破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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