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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播组织权保护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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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迪雅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第4期63-70,共8页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信号,但广播组织权的内容设定却始终没有遵循“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由于广播过程中只存在广播信号,广播节目尚未形成,因此节目保护模式无法规制信号盗播行为。线性节目保护模式为了避免节目保护模式面临的困境...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信号,但广播组织权的内容设定却始终没有遵循“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由于广播过程中只存在广播信号,广播节目尚未形成,因此节目保护模式无法规制信号盗播行为。线性节目保护模式为了避免节目保护模式面临的困境,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对象认定为线性排列的广播节目,但由于广播具有信号与内容不可分的特点,使得线性节目保护模式又落入了节目保护模式的窠臼。而信号保护模式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对象认定为传输过程中的广播信号,广播组织在广播之前的劳动只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传播功能。只有采用信号保护模式才能维系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保护广播组织的传播利益,打击信号盗播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节目保护模式 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 广播信号 广播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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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兼析“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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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00-122,共23页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起草《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过程中,各国都同意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应当采用"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但各国立法并没有真正体现这一方法,其中一些国家采取的"节目保护模式"将"广播"...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起草《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过程中,各国都同意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应当采用"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但各国立法并没有真正体现这一方法,其中一些国家采取的"节目保护模式"将"广播"规定为一类作品,保护的实际上是节目,这将导致严重的正当性问题。另一些国家采取的"伪信号保护模式"名义上只保护载有节目的信号,但由于为广播组织规定了针对节目录制品的专有权利且规定了至少20年的保护期,其真正保护的仍然是节目。创设广播组织权的理由,在于防止分流广播的听众或观众,从而损害作为节目传播者而非节目创作者或制作者的广播组织的利益。只有将载有节目的信号设定为保护客体,才能既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又不至于造成法律逻辑的混乱、权利归属与授权机制的错位和对公有领域的侵蚀。基于信号的流动性,防止"信号盗窃"的途径是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而非规定以信号中的节目为保护客体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由于"转播权"控制的是同步传播信号的行为,对保护期的规定并无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播组织权 信号盗窃 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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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客体研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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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芮 《中国版权》 2022年第5期30-36,共7页
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客体的规定一直不甚明晰,第三次修法过程中,这一问题再度引起学界广泛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中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成为了"信号说"拥趸们的利器,而我国实践中运行良好的&... 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客体的规定一直不甚明晰,第三次修法过程中,这一问题再度引起学界广泛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中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成为了"信号说"拥趸们的利器,而我国实践中运行良好的"节目说"也不乏支持声音.虽然新《著作权法》最后选择坚持"以节目为客体"的保护模式,但这一问题的讨论显然没有、也不应就此画上句号."信号说"的背后是否有其正当性?而"节目说"又是否真正适于我国实际情况?本文主要对我国广播组织客体"信号说"与"节目说"制度进行功利主义与制度经济学分析,笔者认为"节目说"具有产权界定不清晰,会增加交易成本;保护期过短不利于激励创作等问题.保护客体"节目说"更符合成本—收益理论,辅以《电信法》的保护,便可接近效益最大化的成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播组织权 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 制度经济学 节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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