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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保护的规范体系与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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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博苋 《人民检察》 2023年第22期55-58,共4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这不仅对房地产市场保交楼、保民生政策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这不仅对房地产市场保交楼、保民生政策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保护源于司法解释的机制创新和完善,可以有效促进“居有所屋”民生目标的实现。司法实践中,首先应认定购房者为“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房,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对其价款返还请求权进行优先保护,以服务和保障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国家工作大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消费者 优先权 以居住为目的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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