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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应属法律拟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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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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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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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72-7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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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均属于法律拟制。也就是说,只要客观上导致了他人伤残、死亡的结果,不管行为人对于伤残的结果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对于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除意外事件外,均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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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以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论处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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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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