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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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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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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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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0-142,195,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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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典背景下民商事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问题研究”(22FFXB01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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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物抵债系一个聚合性法律概念,包括担保型以物抵债和清偿型以物抵债。依据新债与旧债系并存关系抑或取代关系,清偿型以物抵债又可进一步分为新债清偿与债之更改。债之更改型以物抵债债权人因具备与不动产买受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当其满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各项要件时,即有权排除抵债房屋的执行。以物抵债权利受让人仅在其与不动产实际登记的权利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满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各项要件时方能排除抵债房屋的执行。以物抵债之“物”之受让人权益受侵害时,依据其权利性质为债权或物权期待权可分别通过竞买规则或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加以救济。执行法院可依法出具合意性以物抵债裁定和强制性以物抵债裁定,当以物抵债裁定错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执行监督程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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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裁定
物权期待权
执行异议之诉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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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bt in Kind
In rem Adjudication
Right to Expectancy in Rem
Enforcement of Objections
Rights Reme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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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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