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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示辱到自新:清代收充警迹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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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翰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3-181,218,共10页
清代“收充警迹”制度源自元、明两朝,出发点在于解决刺字刑碍人向善问题,核心措施包括纳入册籍与以盗捕盗。清初实践延续了明代警迹制度双轨制的做法,贼犯可以通过改过或者获盗的方式除籍、起字。伴随相关条例的纂修,至道光年间,清廷... 清代“收充警迹”制度源自元、明两朝,出发点在于解决刺字刑碍人向善问题,核心措施包括纳入册籍与以盗捕盗。清初实践延续了明代警迹制度双轨制的做法,贼犯可以通过改过或者获盗的方式除籍、起字。伴随相关条例的纂修,至道光年间,清廷确立了改过同时获盗的单轨制方案,大大提高了盗贼“起除刺字”的门槛。但条例的确立未能杜绝实践中双轨制的适用,反映了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的影响,也展现了地方刑罚执行的多元面向。收充警迹的缺陷与弊端,伴随刺字刑的衰落愈加严重,最终反而导致了“自新无路”的局面。伴随旧有刑罚的失灵,地方实用主义与治理导向进一步加剧了刑罚地方化与重刑化,但单纯对旧有刑罚的强化策略不过是饮鸩止渴,只有进行根本性变革,重构旧有刑罚模式,方能走出困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起除刺字 收充警迹 以盗捕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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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充警迹”制度考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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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兆肆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99-107,156,共9页
明清充警迹制度,本于元法,但别有新创。尤其是明代,充警迹之法,一体三面,且成有机整体:首先,将盗贼打入另册——"警迹册",以便于稽查、监控;其次,于盗贼家门首,立木牌书以"窃盗之家",以彰恶别慝;最后,以盗贼捕盗,... 明清充警迹制度,本于元法,但别有新创。尤其是明代,充警迹之法,一体三面,且成有机整体:首先,将盗贼打入另册——"警迹册",以便于稽查、监控;其次,于盗贼家门首,立木牌书以"窃盗之家",以彰恶别慝;最后,以盗贼捕盗,以之为弭盗良法,并予以消极自新与积极自新之法。明朝在严良贱之分的礼俗整治运动下,"警迹册"制度以及彰恶别慝之典较为严格执行,为以盗捕盗及其自新之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清代保甲制度废弛,"警迹册"管理随之弱化,刺字之例不行,以及以盗捕盗之弊凸显,终致充警迹制度寝失原旨,且渐为虚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 充警迹 以盗捕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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