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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双阶构造解释论
被引量:
33
1
作者
刘莉
胡攀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1期37-46,共10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主流"非公即私"式解释进路无法为其提供圆满解释。基于德国法上双阶理论对法律制度剖析的全新思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属性的识别应摒弃"非公即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主流"非公即私"式解释进路无法为其提供圆满解释。基于德国法上双阶理论对法律制度剖析的全新思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属性的识别应摒弃"非公即私"式的解释路径,正视制度运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并通过阶段划分构建其层次结构,形成兼顾"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之行政法律关系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阶构造。由于双阶之间呈现出"以私助公"的深层机理,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围绕公共利益的实现,从公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私法自治的适度限制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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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双阶理论
双阶构造
以私助公
完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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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双阶构造解释论
被引量:
33
1
作者
刘莉
胡攀
机构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1期37-46,共10页
基金
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陕西生态文明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E1000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主流"非公即私"式解释进路无法为其提供圆满解释。基于德国法上双阶理论对法律制度剖析的全新思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属性的识别应摒弃"非公即私"式的解释路径,正视制度运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并通过阶段划分构建其层次结构,形成兼顾"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之行政法律关系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阶构造。由于双阶之间呈现出"以私助公"的深层机理,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围绕公共利益的实现,从公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私法自治的适度限制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双阶理论
双阶构造
以私助公
完善方向
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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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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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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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双阶构造解释论
刘莉
胡攀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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