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诉仲间主管竞择的规制盲区及应对——以《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40条后段为中心
1
作者 张世超 《北京仲裁》 2022年第4期113-139,共27页
诉裁间关系历来以司法对仲裁的横向监督为主线。这一视角虽投射出仲裁依附于司法的共生关系,却忽略了两者同为纠纷解决手段的并存竞争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与诉讼是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解纷手段。但现行《仲裁法》“裁审自择”的审查... 诉裁间关系历来以司法对仲裁的横向监督为主线。这一视角虽投射出仲裁依附于司法的共生关系,却忽略了两者同为纠纷解决手段的并存竞争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与诉讼是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解纷手段。但现行《仲裁法》“裁审自择”的审查模式给予当事人的选择权过大,隐伏着选择权滥用的风险。为拖延审理或谋求更优裁判结果,当事人可能在仲裁与诉讼间反复横跳,这不仅损害相对方利益、空耗司法资源,也实质架空了仲裁协议,从而引发主管竞择问题。既有规制手段通过个案裁量调控、审查模式改革和严格适用“抗辩驳回制”部分解决了当事人不正当的主管竞择。但既存制度漏洞赋予先行起诉的当事人先发优势,扭曲了仲裁协议履行的激励机制。为填补漏洞,应将《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40条后段放弃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观范围扩及原被告双方,并将其客观范围限缩解释为“放弃就本案纠纷提请仲裁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协议默示放弃 管辖异议 管辖规避 主管竞择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