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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问题研究
1
作者 程操 《争议解决》 2023年第6期2845-2850,共6页
破产程序中的仲裁司法审查管辖问题,应当摒弃“全有”或者“全无”的思维,根据《企业破产法》和《仲裁法》的理念不同,对影响管辖的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后,思考不同的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目的,从实践审视和... 破产程序中的仲裁司法审查管辖问题,应当摒弃“全有”或者“全无”的思维,根据《企业破产法》和《仲裁法》的理念不同,对影响管辖的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后,思考不同的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目的,从实践审视和理论阐释两个维度考察破产管理人、债权人、案外人提起仲裁司法审查时确定管辖的不同解释路径。从解释论的角度缓解破产衍生诉讼管辖制度与仲裁司法审查管辖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做到仲裁司法审查管辖问题上裁判标准的统一,不失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一条折衷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司法审查 管辖冲突 既判力 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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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因应
2
作者 张丝路 《法学教育研究》 2024年第3期50-65,共16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在于,其一,能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践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体现真正多边主义的国际商事规则。通过良法善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我国核心利益。其二,能够总结、提炼我国所...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在于,其一,能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践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体现真正多边主义的国际商事规则。通过良法善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我国核心利益。其二,能够总结、提炼我国所提出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模式所体现的中国智慧,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舞台上,充分体现中国关于国际治理的声音。然而,我国目前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法学被边缘化导致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目标难以实现;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缺乏差异化的课程设置;缺乏针对仲裁司法审查人才的培养。需要从提升我国目前仲裁从业人员处理涉外仲裁业务的能力,解决涉外仲裁人才短缺的一时之需;改进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课程设置,提升学生理论水平;进一步优化联合培养机制,培养学生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专业能力,这三个维度,因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仲裁人才培养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司法审查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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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性质探析 被引量:2
3
作者 姜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第3期67-72,共6页
作为一种独立的司法程序,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既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也与特别程序或非讼程序存在本质的区别,它是现代法治社会重视程序性权利及其救济的必然产物,是一种程序性裁判程序。
关键词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 程序性权利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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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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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知年 陈义冠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71-73,83,共4页
 设立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以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标准;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参照适用特别程序,仲裁庭应为"法定证人&quo...  设立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以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标准;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参照适用特别程序,仲裁庭应为"法定证人",应允许当事人对司法审查所作出的裁定上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公正 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监督方式 司法审查范围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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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DR看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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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旭玲 褚丽 《蚌埠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65-69,共5页
以ADR为视角,对我国现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反思,指出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存在"双轨监督"、"双重监督"和"过度监督"等问题,认为我国现行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未能较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ADR为视角,对我国现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反思,指出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存在"双轨监督"、"双重监督"和"过度监督"等问题,认为我国现行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未能较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抑制了仲裁在ADR中的地位与作用,由此提出了完善现行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DR 仲裁 司法审查 仲裁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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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纵与限——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新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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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 郝梓伊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69-75,共7页
商事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作为基础,缺乏司法活动所具有的强制力,为了保障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能顺利执行,法院既应对仲裁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亦应施以必要的监督和司法审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中的仲裁司法审查新规... 商事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作为基础,缺乏司法活动所具有的强制力,为了保障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能顺利执行,法院既应对仲裁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亦应施以必要的监督和司法审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中的仲裁司法审查新规定,以支持仲裁作为基本方向,区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就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司法审查 境外仲裁机构 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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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目的及其实现 被引量:1
7
作者 姜霞 文新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33-36,共4页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是司法权、诉权和仲裁权共同作用的过程,它是以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仲裁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其最终目的,而这些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制度上的精心设计和构筑。
关键词 仲裁司法审查 程序 仲裁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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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孙翱翔 秦颖慧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5-8,共4页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由于具有意思自治性和效率性等特点和优势,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仲裁权的不当行使势必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对仲裁权进行制约和监...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由于具有意思自治性和效率性等特点和优势,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仲裁权的不当行使势必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对仲裁权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仲裁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必要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在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方面,应实行全面审查模式。在仲裁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形式方面,一要更加重视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二要健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三要更加重视重新仲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司法审查 审查范围和形式 审查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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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仲裁司法审查理论研讨会”综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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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本超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45-48,共4页
2010年10月21-22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仲裁司法审查理论研讨会在威海召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勇出席会议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仲裁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制度 改革与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 中级人民法院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 武汉大学 威海市 理论研讨 海事法院 仲裁 专家 中国 院长 青岛 律师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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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体系下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冲突与协调——以《纽约公约》第6条为视角 被引量:5
10
作者 陈挚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9年第3期47-64,共18页
对于仲裁的司法审查,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即向仲裁地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向执行地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两种程序同时出现时,便可能产生"双重监督"现象,致使裁决的执行产生不确定性。《纽约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两种程... 对于仲裁的司法审查,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即向仲裁地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向执行地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两种程序同时出现时,便可能产生"双重监督"现象,致使裁决的执行产生不确定性。《纽约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两种程序同时发生时执行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体现了仲裁地法院在管辖方面的优先性,但也赋予执行地法院在决定是否中止执行以及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上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目前在处理仲裁司法审查平行程序方面存在规则不完善、法院行使裁量水准有待提高、未规定担保措施的问题,对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规则及安排、引导法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明确规定担保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纽约公约 仲裁司法审查 中止执行 自由裁量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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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看《仲裁法》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性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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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晓文 《中国对外贸易》 2001年第2期35-40,共6页
关键词 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 审查标准 立法完善 撤销裁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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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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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志华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8年第1期340-352,共13页
基于我国司法保障和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但是,该规定存在审核期限不明、内外程序有别、有悖审判独立原则、抑制仲裁效率、加剧诉讼与仲裁程序"隔阂"和... 基于我国司法保障和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但是,该规定存在审核期限不明、内外程序有别、有悖审判独立原则、抑制仲裁效率、加剧诉讼与仲裁程序"隔阂"和程序重叠等问题。从报核制度的历史演进和仲裁与诉讼协调的语境分析,我国的报核制度呈现阶段性、过渡性和任务性的特点。因此,报核制度应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仲裁事业的发展逐步被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 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司法审查 不予执行 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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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的“公共政策”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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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娜 《北京仲裁》 2022年第1期50-84,共35页
公共政策作为一国法律秩序的安全阀,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但公共政策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弹性条款,其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具体、明确。中国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对公共政策的内涵和外延不断进行探究与解释,而且... 公共政策作为一国法律秩序的安全阀,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但公共政策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弹性条款,其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具体、明确。中国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对公共政策的内涵和外延不断进行探究与解释,而且对这一概念理解和适用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发展变化。本文通过分析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践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领域适用公共政策的典型案件,研究公共政策概念不确定性中的相对确定成分,并就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公共政策提出思考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司法审查 公共政策 递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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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虚假仲裁案外人的权利保护:实证检视、立法比较与路径优化 被引量:2
14
作者 颜韵 《天津法学》 2023年第1期102-112,共11页
当下虚假仲裁已呈高发、蔓延之势,案外人弱势地位愈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虚假仲裁纳入其调整范畴,但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仍存不足:缺乏有效的虚假仲裁风险防范机制;虚假仲裁的司法审查亟待完善。应... 当下虚假仲裁已呈高发、蔓延之势,案外人弱势地位愈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虚假仲裁纳入其调整范畴,但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仍存不足:缺乏有效的虚假仲裁风险防范机制;虚假仲裁的司法审查亟待完善。应建立防范虚假仲裁信息共享平台并总结虚假仲裁可识别性特征,同时仲裁机构建立虚假仲裁案件审查机制。赋予虚假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坚持立案形式审查、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注意撤销程序与不予执行程序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仲裁 仲裁司法审查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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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件有效送达的司法审查标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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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蓓蓓 张建 《清华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96-209,共14页
在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围绕着仲裁文件送达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产生大量争议。本文经对相关国际规范、国内立法与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人民法院在对仲裁机构送达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司法审查时,应主要以《仲... 在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围绕着仲裁文件送达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产生大量争议。本文经对相关国际规范、国内立法与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人民法院在对仲裁机构送达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司法审查时,应主要以《仲裁法》、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以及我国仲裁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送达的规定作为判定依据,而不能径行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送达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司法审查 正当程序原则 仲裁裁决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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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法释[2021]21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2期14-16,共3页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 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不予执行 审核意见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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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与仲裁机构关系之理论探讨 被引量:7
17
作者 金彭年 王莉 《浙江学刊》 CSSCI 2004年第5期219-222,共4页
世界范围内的商事仲裁形式无外乎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中国目前还不承认临时仲裁 ,因此在中国合法有效的仲裁形式只有机构仲裁 ,但是有关机构仲裁中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却一直于法无据 ,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影响仲裁... 世界范围内的商事仲裁形式无外乎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中国目前还不承认临时仲裁 ,因此在中国合法有效的仲裁形式只有机构仲裁 ,但是有关机构仲裁中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却一直于法无据 ,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影响仲裁公正性的现象 ,从而影响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 ,本文将以关系梳理为目的 ,从二者间的权力定性与权力配置两方面进行理论探讨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 仲裁机构 权力属性 仲裁审查受理权 审理裁决权 仲裁程序指挥权 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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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以体育仲裁制度为切入点
18
作者 马军 马志文 《北京仲裁》 2023年第2期132-146,共15页
竞技体育运动在当前繁荣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竞技体育纠纷也随之出现。鉴于竞技体育纠纷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应对不足。为此,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专章设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为... 竞技体育运动在当前繁荣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竞技体育纠纷也随之出现。鉴于竞技体育纠纷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应对不足。为此,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专章设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为丰富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手段、完善体育纠纷解决制度提供了新元素,也开辟了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新路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仲裁案件受理范围等事项多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中,关于竞技体育纠纷界线划分不明确和争议解决机构受案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较为集中,原因在于前述事项不仅涉及当事人对具体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还事关具体纠纷解决机构的职能定位以及不同机构间的程序衔接。对此,本文以体育仲裁为研究背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条文规定对竞技体育受案范围进行教义学解释和实证分析,从学理上为体育仲裁与其他体育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分提出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标准,妥善处理不同机制之间的衔接问题,构建符合我国实践要求的体育仲裁体系和司法审查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技体育 体育仲裁 受案范围 程序衔接 仲裁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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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困境及其应对——以法院对投资条约的解释与适用为视角
19
作者 肖芳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09-224,共16页
“世能案”等案例显示,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司法审查面临质疑和争论,出现了一定的困境。从相关国内法院对案涉投资条约的解释与适用的视角出发可以发现,司法审查法院解释与适用投资条约的主体资格正当性不足,对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 “世能案”等案例显示,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司法审查面临质疑和争论,出现了一定的困境。从相关国内法院对案涉投资条约的解释与适用的视角出发可以发现,司法审查法院解释与适用投资条约的主体资格正当性不足,对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公正性存疑,对条约法相关原则有所离。可见,一方面,因为完全套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法院对于相关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面临制度上的困境;另一方面,有关国家法院的商事化立场又加剧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对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改革,不应忽视其司法审查中的条约解释与适用问题。我国作为投资条约缔约国的具体应对建议包括改进投资条约关于非ICSID仲裁的仲裁地选定程序的规定,在投资条约中规定缔约国对条约的联合解释应约束仲裁的司法审查机关,推动建立全球性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审查机制或上诉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仲裁司法审查 条约解释与适用 非ICSID仲裁 ISDS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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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规范与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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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裕峰 钟一鸣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0期84-89,共6页
本文结合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现状与发展趋势,尤其是浙江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规范与审查标准方面一些具有普遍意义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在程序规范方面,明确回应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内部报核程序、调查取证... 本文结合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现状与发展趋势,尤其是浙江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规范与审查标准方面一些具有普遍意义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在程序规范方面,明确回应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内部报核程序、调查取证等问题,例如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程序的申请人都应限定在仲裁协议或裁决“当事人”范围内,案外人仅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人民法院需正确理解《报核规定》,避免无效报核;人民法院在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应当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等。在审查标准方面,部分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可扩张适用至未签字的第三人;在确定仲裁机构的唯一性问题时,应当采取有利于认定有效的原则进行善意解释;部分具有“或裁或诉”外观的争议解决条款,对争议内容重合部分的仲裁约定无效,对重合部分之外的争议仍可由仲裁机构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行政管理的有关争议一般认为不具有可仲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效力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 案外人 审查标准 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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