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涉外商事交易中的仲裁条款援引问题——以《仲裁法解释》第十一条(仲裁条款的援引)规定为基点 被引量:3
1
作者 贺万忠 《国际法学刊》 2020年第4期130-153,157-158,共26页
在商事交易中以援引方式订立仲裁条款业已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认可。而如何援引仲裁条款不外乎一般援引方式和特别援引方式。我国《仲裁法解释》以特别援引方式作为仲裁条款的基本援引方式,将一般援引方式用于对国际条约... 在商事交易中以援引方式订立仲裁条款业已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认可。而如何援引仲裁条款不外乎一般援引方式和特别援引方式。我国《仲裁法解释》以特别援引方式作为仲裁条款的基本援引方式,将一般援引方式用于对国际条约中仲裁条款的援引。但随着仲裁条款书面形式要求的弱化和书面形式外延的扩张,仲裁条款的援引呈现出以一般援引方式为基本方式,而将特别援引方式仍然留于提单中对仲裁条款的援引之趋势。特别援引的对象是仲裁条款,一般援引的对象是承载仲裁条款的外部文件。援引对象不同,对援引对象的特定化要求亦不同。由于援引条款旨在将外部文件中的仲裁条款并入合同之中,其所使用的措辞能否实现这一目的,属于援引条款的解释问题,从而仲裁条款并入问题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但仲裁条款的并入,并非当然解决了并入后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对人效力范围如何确定,因涉及无仲裁意思当事人与有仲裁意思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平衡而呈现不确定状态。而对事效力范围的确定,涉及对仲裁条款所约定仲裁事项的解释。由于仲裁条款中本来所约定的仲裁事项与其所并入的合同项下的纠纷之间往往处于非重合或对接状态,故采严格语义解释法,实际上会减损援引条款的预设价值。而允许对仲裁事项的措辞予以适度变通,使其迎合合同项下纠纷解决的需要,恰恰是对当事人仲裁意思的尊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商事仲裁 援引条款 仲裁条款的并入 准据法 仲裁条款的效力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