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功能主义视角下价款超级优先权的司法适用
1
作者 黎源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8期36-44,71,共10页
《民法典》第416条借鉴于UCC第9-107条,产生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宏大立法背景之中,其规范功能最初是为了限制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进而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我国担保制度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转化的路径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 《民法典》第416条借鉴于UCC第9-107条,产生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宏大立法背景之中,其规范功能最初是为了限制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进而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我国担保制度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转化的路径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一新制度由于裁判者实务经验不足,在司法适用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化解实务桎梏的正确做法是回归到《民法典》第416条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划定价款超级优先权的标的物类型,明确标的物价款与所担保主债权的关系。当数个价款超级优先权之竞存或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时,受偿顺位问题的解决应当在实现功能主义目标的基础上,尽可能与既有形式体系达成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价款超级优先权 功能主义 司法适用 设立 效力
下载PDF
价款超级优先权及其实务应用——基于《民法典》第416条的分析
2
作者 金荣标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37-45,共9页
价款超级优先权的设立以平衡浮动抵押权人和在后的固定抵押权人之间的担保利益、促进浮动抵押人的再融资能力为目的。价款超级优先受偿权须具备在法律行为、抵押登记、抵押物、主债权和法定宽限期等五个方面的要件始得设立,其优先于浮... 价款超级优先权的设立以平衡浮动抵押权人和在后的固定抵押权人之间的担保利益、促进浮动抵押人的再融资能力为目的。价款超级优先受偿权须具备在法律行为、抵押登记、抵押物、主债权和法定宽限期等五个方面的要件始得设立,其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一般的动产担保物权以及非典型担保,但受正常经营买受人的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制约。一物上多个价款超级优先权则根据登记先后确定其效力顺位。在司法实践中,价款超级优先权条款的具体适用存在混淆价款超级优先权设立要件、与一般动产抵押权次第认定、无重复抵押时抵押权认定以及与非典型担保混同等误用、误判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价款超级优先权 抵押权 登记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