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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任免权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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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岭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48-53,共6页
宪法中任免权之"任"的主体,有议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议会在行使"任"之权时,有的可以独立决定,有的须与其他国家机关联手完成。国家元首的"任"有的是虚权,有的是实权,但一般都需与议会或政府首脑配... 宪法中任免权之"任"的主体,有议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议会在行使"任"之权时,有的可以独立决定,有的须与其他国家机关联手完成。国家元首的"任"有的是虚权,有的是实权,但一般都需与议会或政府首脑配合才能行使。政府首脑的"任"一般也要受议会或元首制约,或受二者的共同制约。而"任"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成员、宪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等。"任"的形式则有三种:一是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是批准或决定,其对象各国有较大差别;三是任命,主要指行政任命,任命者是元首或首相,被任命者是政府成员、法官等。从任的资格看,一般有法律资格和惯例性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任的权力 议会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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